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指,兩國或兩地簽訂判決相互認可和執行的安排屢見不鮮,而香港亦非與內地首次簽訂相互認可和執行判決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區政府早已在2017年簽訂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讓兩地互認包括香港法院作出的離婚絕對判令、婚姻無效絕對判令、贍養令、管養令等;以及內地法院在關於離婚、婚姻無效、夫妻之間扶養、撫養等糾紛案件中作出的判決。
而且,在香港承認及執行由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內地作出的民商事判決亦非新鮮事物,香港早於2008年已經實施了《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但適用範圍比是次《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條例》)狹窄,只適用於當事人已訂立書面管轄協議的情況,是次《條例》的適用範圍則十分廣泛,可讓兩地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民商事判決的金錢及非金錢判項,以及刑事判決當中的補償或損害賠償令,減少當事人在中港兩地法院就同一爭議重複提出訴訟的需要,為當事人的利益提供更佳保障,提升香港作為區域知識產權貿易中心和區域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的競爭力。
必須是內地最終生效裁決
在《條例》生效後作出的内地判決,需在另一方沒有遵從內地判決的規定(例如沒有支付款項或履行作為)起計的兩年內,根據《條例》在香港法院申請登記,亦必須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最終判決,或是不可上訴或逾期無人提出上訴的最終生效判決。如該内地判決是以欺詐手段取得,或原本法律程序並不符合司法管轄權的規定等,則會被拒絕登記。
無力償債或破產事宜、可以按照《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登記的婚姻或家庭案件、有關侵犯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的知識產權案件、繼承案件、遺產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等,則暫不能按照《條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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