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份的審計報告今日(29日)出爐,其中針對香港中文大學校內餐廳合約問題,指膳食供應商應只限為中大學生或教職員提供食堂服務,營運商亦必須領有法例規定的牌照和許可證,但審計署發現,全部33間餐廳均無領有食物業牌照。
惟食環署回覆《星島頭條》查詢時指,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的規定,學校內專供學生或教職員使用的食堂不須領有食物業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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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審計報告指實地視察中大校園內的29間餐廳,全部都並非專供中大學生或教職員使用,當中25間無牌售賣非瓶裝飲料、冰凍甜點、奶類及奶類飲品等「受限制食物」,3間食堂通過第三方外賣平台,為校外提供外送服務,屬違反《食物業規例》。 29間餐廳當中,8間(28%)有未經批准的廣告,4間從事不屬餐飲業者通常業務的業務。
食環署回覆表示,由於食堂不須領有食物業牌照,因此署方對持牌食物業處所的巡查制度不適用於這些食堂。而根據紀錄,署方今年至今共接獲9宗有關中大內食堂的投訴,主要涉及食物不潔,同期共視察相關食堂149次,未有發現違規情況。
因應審計報告所提及的情況,署方已向中大了解其食堂的資料,並會按實際情況作出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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