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科技及工業局(創科及工業局)與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網信辦)今日(12月13日)共同發布《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及先行先試安排,以促進及簡化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內地城市的個人信息跨境流動到香港的安排。
私隱公署歡迎新措施
按今年6月創科及工業局與國家網信辦共同簽署的《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合作備忘錄》的協議框架,《大灣區標準合同》為首項推動大灣區個人信息跨境安全有序流動的便利措施,讓大灣區內地城市和香港兩地的個人及機構可以按自願原則及統一的範本訂立標準合同,規範合同雙方就個人信息保護的責任和義務。
《大灣區標準合同》將簡化涉及大灣區的9個內地城市(即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及肇慶市)和香港之間就內地個人信息跨境流動的合規安排,同時免除了內地數據跨境安全管理框架下就有關個人信息處理者跨境轉移個人信息的數量限制,以及簡化相關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的評估內容。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資科辦)和廣東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將共同有序落實《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惠及大灣區內地城市及香港各行各業;資科辦將於本月開展《大灣區標準合同》先行先試安排,首階段會公開邀請對跨境服務需求較為殷切的銀行業、徵信業及醫療業機構參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會適時檢討首階段先行先試安排,以期將便利措施進一步推展至其他界別。
創科及工業局發言人表示:「我們衷心感謝國家網信辦對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安全有序流動的大力支持。《大灣區標準合同》為便民利企的措施,一方面有助降低企業個人信息跨境流動的合規成本,促進區內跨境服務的提供,另一方面推進大灣區數字經濟發展,助力香港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發言人續說:「《大灣區標準合同》屬於行政措施,並不影響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對條例的遵守情況作出監察及監管,香港個人資料的處理及出境會按自願原則並按照《私隱條例》受規管。」
政府資科辦網頁強調,本措施屬自願性質,讓兩地的個人及機構按統一範本訂立標準合同,規範合同雙方就個人信息保護的責任和義務。《大灣區標準合同》適用於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註冊於(適用於組織)/位於(適用於個人)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個城市和香港之間的個人信息跨境流動,即包括由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至香港的個人信息跨境流動,及由香港至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的個人資料跨境流動。通過《大灣區標準合同》約定跨境流動的個人信息,不得再向粵港澳大灣區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
私隱公署歡迎新的便利措施,以簡化內地個人信息跨境流動到香港的合規安排。公署認為,隨着粵港澳大灣區内各城市之間的緊密融合,香港和粵港澳大灣區其他城市之間的數據跨境流動需求日增,私隱專員公署衷心感謝國家網信辦對促進大灣區個人信息跨境流動的大力支持。跨境數據流動可促進大灣區整體的發展,加速建立「數字灣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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