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今日(16日)在社交平台發文表示,為消除不確定性,政府決定修訂《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將凍結財產通知書有效期由最多2年,改為直至法庭程序完結為止,有關修訂已於昨天(15日)刊憲及生效。
林定國指出,國安法生效後,在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保安局局長可以根據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3第3條,發出「凍結財產通知書」,指示有關人士不得處理指明罪行相關財產,以保存涉案財產,方便日後取得並執行沒收令或充公令,以及防範透過資助或處理財產而引起國家安全風險,或阻礙偵查及法律程序。
他指,惟通知書的有效期最長為2年,而法院只能在有關罪行的偵查不能在通知有效期屆滿前完成,方可批准延期,但就已經交付高等法院排期審訊甚至已經進入審訊階段的案件,相關罪行的「偵查」是否已經「完成」,存在不同的解讀。對於尚未完成審訊而通知書有效期快將屆滿的案件,若其通知書能否延期存有不確定性,將對國家安全構成實質風險,急需妥善處理。
林定國表示,修訂內容確保被告人不能在法律程序未完成之前,不當處理相關財產,反映發出通知書的立法原意,完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屬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舉措。他強調,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財產權仍然依法受到保障,受通知書影響人士可根據《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申請撤銷通知書,或申請特許或更改特許處理財產。有關申請特許處理的機制,是在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與保障財產權之間作出平衡。
另外,林定國續指今次修訂屬技術性修訂,範圍相當狹窄,發出通知書的法理基礎不變。特區政府一直持續檢視現行法律,及時修改完善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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