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開審。辯方首先提出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檢控時限的法律爭議,該罪指黎智英及三間《蘋果》相關公司在2019年4月1日至2021月6月24日(包括首尾兩日)與他人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控方確認其立場是指首篇煽動文章在2019年4月1日發布。
辯方提出《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指明控方所提出的檢控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開始進行,以首篇文章發布於2019年4月1日,最後一篇發布日期在2021年6月24日計算,6個月後便會超過檢控限期,而控方要到2021年12月28日才首次把黎智英帶到庭上正式控告,已超過檢控期限4日。
辯方指控方提控超出檢控期限
辯方提出兩個檢控期限時間點,2019年10月1日及2021年12月24日,認為兩個時間點均是控方檢控期限到期的日子,若串謀煽動首日,即2019年4月1日起計6個月,檢控期限便是2019年10月1日,若從串謀煽動尾日 2021 年 6月24日起計6個月,檢控期限便是2021年12月24日。而《刑事罪行條例》第159D條明確指出,當法律程序的時限已經屆滿,便不能就該罪行提出法律程序,並爭議條例中「begun」及「institute」的定義。辯方認為控方把黎智英帶到庭上正式控告,便屬就該罪行提出法律程序,故控方在2021年12月28日才提出法律程序,便已超過檢控期限。
法官李運騰問到,就辯方所爭議「begun」及「institute」,兩者所指的日期上有何分別。辯方先後指兩者所指的均是被告首次帶上庭,但涉及不同案例。
辯方不爭議本法庭有權處理黎智英案,而且舉證責任在於控方,亦會爭拗本案涉及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並提及蔡玉玲及譚德志案例。辯方又指,控方可以選擇以沒有時限的控罪去起訴黎,但現時控方以串謀控罪起訴,便超出了法定檢控時限;由於控罪是由「串謀」和控罪主體、即「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組成,辯方認為「串謀」罪的檢控時限適用,而非只考慮控罪主體。
辯方:控方須在串謀者達成協議後6個月內提控
法官李運騰舉例指,如多人串謀謀殺,由於殺死人是一次性事件,無法「殺完再殺」,但本案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是一連串事件,並非一次性事件。辯方則指一旦達成協議,檢控期限便開始計時,即控方必須在串謀者達成協議後6個月內提出檢控,毋須計算串謀者是否已達到目的。
法官李運騰則認為按辯方的說法,如某人犯下多案,就一連串事件被控數罪,若運用辯方聲稱的檢控期限計算方法,控方或只能控告一連串事件中的最後一件事件。
官質疑必須6個月內提控串謀罪會否出現不公
李運騰法官又問到,依辯方說法,如果有人在6個月後才加入串謀,豈不是能夠逃過法網。辯方回應指,每次有新串謀者加入,那應該視為新的串謀及另外起訴,又重申,由第一次犯案開始,控方有6個月的時間去提出檢控。
李運騰法官提出,如果後來不斷有人加入串謀,控方因以「串謀」控罪起訴,而無法起訴新串謀者,又或如串謀者身在海外,令控方起訴超出6個月時限,會否構成不公?辯方則指這是立法機關的責任。
辯方:黎智英被帶上庭一刻才算提出法律程序
辯方下午繼續爭議條例中「begun」及「instituted」的定義,控方認為「begun」(開始)及「instituted」(提出)法律程序均是同一行為,即控方提出檢控;但辯方則認為,黎智英被帶上法庭一刻才算是提出法律程序。辯方提到「instituted」一字在不同條例中有不同意思,需要考慮內文再詮釋,亦同意不同罪行的起始方法有別。
案件押後明天繼續。法官杜麗冰另透露,本案審訊的農曆新年假期將訂於明年2月12至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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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記者:劉曉曦 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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