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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辯方昨提出法律爭議指,控方提控「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時已超過為期半年的檢控時限,爭拗控方是何時開始提出檢控,以及犯罪後半年的檢控時限何時到期,以評估控方提出檢控時是否已超過檢控時限。控方今表示檢控時限應在串謀罪行結束當日起計算,即2021年6月24日起計,而控方在2021年12月13日向法庭提交文件表示會控告黎智英「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故沒有超過半年的檢控時限。控辯雙方今早完成陳詞,法官將案件押後至周五,就法律爭議頒下裁決。

黎智英今早由囚車送往西九龍裁判法院應審。葉偉豪攝
黎智英今早由囚車送往西九龍裁判法院應審。葉偉豪攝
囚車今早抵達西九龍裁判法院。葉偉豪攝
囚車今早抵達西九龍裁判法院。葉偉豪攝
西九龍裁判法院今早繼續有警方人員在場布防。葉偉豪攝
西九龍裁判法院今早繼續有警方人員在場布防。葉偉豪攝
安檢必不可少。盧江球攝
安檢必不可少。盧江球攝
警方繼續出動「劍齒虎」裝甲車,並有全副武裝的警員在場。葉偉豪攝
警方繼續出動「劍齒虎」裝甲車,並有全副武裝的警員在場。葉偉豪攝
荷槍實彈的警員在場戒備。葉偉豪攝
荷槍實彈的警員在場戒備。葉偉豪攝
有警員在高處進行高空監察。葉偉豪攝
有警員在高處進行高空監察。葉偉豪攝
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盧江球攝
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盧江球攝
排隊輪候進庭旁聽的人龍仍在。葉偉豪攝
排隊輪候進庭旁聽的人龍仍在。葉偉豪攝
黎智英法律團隊中來自新西蘭御用大律師Marc Corlett(右)和香港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左)。盧江球攝
黎智英法律團隊中來自新西蘭御用大律師Marc Corlett(右)和香港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左)。盧江球攝
奧地利副總領事Isidor Nikolic到庭旁聽。盧江球攝
奧地利副總領事Isidor Nikolic到庭旁聽。盧江球攝
黎智英妻李韻琴(左)和子女。盧江球攝
黎智英妻李韻琴(左)和子女。盧江球攝

案件由3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審理。控方代表為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及陳穎琛,黎智英一方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及大律師關文渭、黃雅斌、董皓哲、李峰琦及姚穎彤代表,3間《蘋果》相關公司則由大律師王國豪代表。

黎智英今由6名懲教署職員護送下進入法庭,安坐在犯人欄中,雙臂交叉抱於胸前,戴上耳機安靜旁聽,左右各有一名懲教署職員負責監管,前方亦有一名懲教署職員看守。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繼續列席在控方律師團隊後排,在法庭正庭內親身旁聽及觀察內庭情況,聽審期間亦有抄錄筆記。

辯方首先向法庭呈上煽動罪的立法歷史,但辯方及李運騰法官均表示找不到《刑事罪行條例》的最初版本,亦不知道立法機關由何時開始在條例中使用「instituted」(意指:開始、提出、制定)一字,但辯方認為立法機關是特意在條例中使用「begun」(開始)及「instituted」(開始、提出、制定)的特別字眼,以反映其立法原意,特意訂下6個月的檢控時限,避免檢控不公。

辯方亦認為立法機關為了平衡公眾利益,一旦有人干犯煽動罪便需迅速提出檢控,以讓全世界知道哪些煽動性文字不可以發布,警戒公眾不可使用哪些煽動性文字,同時督促控方盡快提出檢控,故限定控方必須在6個月內提出檢控,超過6個月檢控時限便不可提出檢控。控方認為它是在2021年12月13日向法庭提交文件時「提出檢控」,辯方則認為在2021年12月28日把黎智英帶上法庭進行首次聆訊並聽取控罪才算「提出檢控」。

代表三間《蘋果》相關公司的大律師王國豪表示沿用黎智英一方的書面陳詞,認為「begun」(開始)及「instituted」(開始、提出、制定)檢控,需要把被告帶上法庭進行首次聆訊,並在法庭中聽取控罪,而公司代表在2021年12月28日缺席聆訊,在2022年2月10日才出席法庭聆訊並聽取控罪,故認為控方在2022年2月10日才正式提出檢控,足足超過檢控時限2個月。

控方認為它在2021年12月13日向法庭提交文件(laying information)時已屬於「提出檢控」,而黎智英及3間《蘋果》相關公司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在2019年4月1日開始發布第一篇煽動文章,而《蘋果日報》於反修例風波爆發前後、疫情期間及《港區國安法》實施前後發布相同性質的逾160篇煽動文章,直至2021年6月24日發布最後一篇煽動文章才結束串謀。由於串謀罪是持續性的罪行,本案的「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犯罪時間超過兩年,串謀者達成的協議亦不只是發布僅僅一篇煽動文章,故控方認為檢控時限需在串謀結束才開始計算,即2021年6月24日起計。

控方指若按辯方說法,控方需在每次犯罪行為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檢控,並就每件事件分開檢控,控罪便會變得支離破碎(fragment),故認為辯方的爭議荒謬絕倫。《裁判官條例》第26條指出告發須於其所涉事項發生後起計的6個月內作出或提出。《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則指煽動刊物罪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提出檢控。李運騰法官指兩條條例雖然意思類似但不盡相同,亦要按該條例的內容去斷定其意思,若兩條條例所指的意思重沓,令其中一條的存在也是多餘。

法官李運騰問起,就住辯方提出《刑事罪行條例》第11(1)條中採用字眼「begun」,與《裁判官條例》第26條的用字及意思不同,控方有何回應。

控方則指,兩者的分別只是在於用字上,但意思一樣,亦沒有任何進一步資料顯示兩者意思不同,而且如果辯方的說法被採納,當犯案者潛逃離港或無法聯絡上,控罪便顯得不實際。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1(1)條,就刊印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提出的檢控「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開始進行」;《裁判官條例》第26條則指「申訴或告發」須於事發後起計6個月內作出。控方認為只須在6個月內提出申訴或告發,便即等同「開始」檢控,並非如辯方所指般,「開始」是指帶被告上庭檢控。

控辯雙方今早完成陳詞後,法官將案件押後至星期五,就法律爭議頒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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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記者:劉曉曦 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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