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歲時任警察投訴科女警長陳惠嫻,涉於2019年大埔區少年警訊聖誕聯歡會暨支會頒獎典禮上,偷去刻有「大埔區少年警訊」的USB及共值2,400元的28張書券。她經審訊後被裁定3項盜竊罪成,判監8個月,並須賠償700元。她正停薪留職,今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並指出原審裁判官推斷不當及判刑過重。暫委法官郭啟安表示「警務人員知法犯法,依一點都已經好嚴重喎,需判處阻嚇性刑罰;因干犯嚴重罪行而失去長俸便是咎由自取」。郭官需時考慮,將在3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期間陳繼續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上訴方指出原審裁判官陳炳宙對上訴人陳惠嫻有偏見,辯方證人被盤問時有權選擇不回答,陳官卻似乎認為證人避而不答有嫌疑,裁定證人不誠實,不接納證人對陳惠嫻有利的證供。少年警訊名譽會長譚見強等證人均指出,陳惠嫻為人誠實、有交帶、不貪小便宜,力陳陳惠嫻沒有盜竊意圖,惟陳官卻指證人對派書劵事件有誤解,錯誤地排除了對陳惠嫻有利的證供。

上訴方認為陳惠嫻當時取走一批書券放到抽屜裏,是因為怕小朋友蜂擁而上,不能平均分配書卷,或會令場面變得不愉快,但陳官卻沒有作出此合理推論。而且「失蹤的書劵」有可能是已經派發,陳惠嫻則沒有意圖把書券據為己有,認為陳官忽略派發紀念品的方式其實有彈性,故陳官裁定陳惠嫻偷書劵亦非唯一合理推論。上訴方又指陳官判刑時沒有適當考慮涉案金額,指出罰款700元太多,而同一情況下發生的3罪部分分期執行亦不適當,理應3罪同期執行。

律政司代表指出法庭需獨立分析每名證人的證供,認為陳官的裁斷正確無誤,而且陳惠嫻身為少年警訊聯絡主任,必定知道派書劵的決定權在聯絡主任手上。另外,就辯方證人證供被拒方面,律政司指當時證人被問及涉案紀念品是否可以被隨便拿走,但證人卻不回答此關鍵事宜,陳官才會裁定證人不可靠。假若證人回答涉案紀念品是可以被隨便拿走,陳惠嫻自然能脫罪。

律政司認為陳官推論合理,而陳惠嫻身為警務人員知法犯法,更在警方場所即少年警訊聖誕聯歡會上犯下3項盜竊罪,即使3罪刑期部分分期執行,8個月的總刑期亦是合適且合乎比例。

上訴人陳惠嫻被控於2019年12月21日,在上水圍大埔區少年警訊會所的閱讀室內,偷竊2支刻有「大埔區少年警訊」字樣的警察紀念品記憶棒,和8張商務印書館港幣50元書券,上述物品為女警長3943吳詠璇的財產;陳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的電腦室內,偷竊屬於男子羅逸俊的20張商務印書館港幣100元書券。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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