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一審宣判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劉宏武受賄一案,對劉宏武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萬元;對劉宏武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法院的公布表示,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22年,被告人劉宏武利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建設委員會主任、市長助理、副市長,賀州市委常委、副市長,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副主任、主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土地項目開發、專項補助資金獲取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373萬餘元。
原廣西副主席劉宏武被判刑15年。
庭審現場。
原廣西副主席劉宏武。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宏武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劉宏武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檢舉他人違法犯罪行為,具有立功表現,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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