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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施政報告》公布樓市「減辣」措施,包括額外印花稅(SSD)的適用年期由三年縮短至兩年,買家印花稅和新住宅印花稅的稅率減半,外來人才置業印花稅實施「先免後徵」。立法會《2023年印花稅(修訂)(住宅物業)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今日(1月8日)開會討論,香港銀行公會關注「先免後徵」是否適用於住宅連車位的文書、若外來人才在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前過世,稅款的處理方法等。

立法會《2023年印花稅(修訂)(住宅物業)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今日開會。蘇正謙攝
立法會《2023年印花稅(修訂)(住宅物業)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今日開會。蘇正謙攝
房屋局常任秘書長羅淑佩。蘇正謙攝
房屋局常任秘書長羅淑佩。蘇正謙攝
房屋局常任秘書長羅淑佩。蘇正謙攝
房屋局常任秘書長羅淑佩。蘇正謙攝
房屋局首席助理秘書長(私營房屋)蔡宛珊。蘇正謙攝
房屋局首席助理秘書長(私營房屋)蔡宛珊。蘇正謙攝
選委界立法會議員、該法案委員會委員簡慧敏。蘇正謙攝
選委界立法會議員、該法案委員會委員簡慧敏。蘇正謙攝
羅淑佩等人會後與議員交談。蘇正謙攝
羅淑佩等人會後與議員交談。蘇正謙攝

政府:可擴大「合資格人士」定義

外來人才置業印花稅實施「先免後徵」,政府早前指出如果外來人才根據指定人才計劃,獲准在香港逗留的第一日起計,9年內都未能夠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就要在特定或在特定的「觸發性情況」(例如他不再是實質擁有物業的人的時候)之下,30日內向稅務局繳付相關的稅款,否則就要繳交逾期罰款,罰款最高可達本身稅款的10倍。

房屋局首席助理秘書長(私營房屋)蔡宛珊向委員會介紹銀行公會意見書以及政府回覆。銀行公會關注「保留款額」除了包含置業按揭的本金和利息,是否亦包含按揭的費用。政府指,「保留款額」應指在有關首項置業按揭下,用以取得有關物業的貸款尚未清償的本金、利息和費用,而「尚未清償」及「費用」等元素為目前條文尚未反映的內容,當局會提出修正案。

銀行公會又關注外來人才置業印花稅「先免後徵」,是否適用於住宅物業及泊車位的文書。政府代表指,如外來人才在申請加蓋印花時能向稅務局分別列出住宅物業和泊車位的售價,可申請暫免繳付該住宅物業的指明款款項法律責任,並按第2標準稅率繳付泊車位的從價印花稅。

另外,銀行公會關注外來人才若在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前離世是否屬「觸發性情況」,政府指除非已故外來人才與其他外來人才以分權方式共同取得該住宅物業,有關受益人是所有餘下共同買家的近親;如果已故外來人才買家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按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的授權,將有關物業歸屬已故外來人才買家的受益人;或已故外來人才買家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按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的授權,將有關物業出售,則屬「觸發性情況」。

現有條文為「合資格人士」包括:(a)有關買家或有關餘下共同買家當中的任何一人(視何者適用而定);或 (b)如有關買家或有關共同買家根據該文書從某售賣人或轉讓人取得有關標的物業—該售賣人或轉讓人。該法案委員會在上次的會議中,討論到似乎只有「合資格人士」可申請解除指明押記,要求政府考慮指明押記是否亦可藉「合資格人士」以外的人士,例如繳付指明款項致令並無仍未清償的繳付印花稅的法律責任的標的物業的準買家,以及承按銀行提出的申請而解除。

政府表示,經充分考慮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和關注,認為可以擴大第29DW(4)條有關「合資格人士」的定義,以提供彈性,讓一些人士如能令署長信納他/她有充分利害關係,便可以在清還指明款項後,向印花稅署署長申請發出解押證明書。另外,政府認為可相應放寬第29DW(2)(b)條的原有條文,讓相關「合資格人士」不用待繳付印花稅的法律責任不再獲暫免後,才能清還指明款項及向署長申請發出解押證明書。換言之,相關「合資格人士」,例如承造按揭的銀行、下手買家,可以按自身需要,在清還指明款項後向署長申請發出解押證明書。

記者︰何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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