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小姚(化名)加入某公司任職營運總監,自覺已全身心投入工作,下班後開會、週末出差培訓,犧牲許多休息時間,2個月後卻被公司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解僱。公司付了炒魷賠償,但不認可上述開會、出差、培訓是加班,拒付加班費。小姚告上法庭,獲裁定這些應當算是加班。
勞動報近日報道內地一宗勞資糾紛,小姚於2021年入職某公司,在法庭上,他表示多次週末被外派出差、參加培訓,另有多個工作日下午五點半後接到工作例會通知,不准請假又不調休。領導還會在週五晚上通知,要求他在周日晚之前完成工作任務,佔用週末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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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使用「釘釘」系統做考勤記錄,這些都有被記錄下來。但公司表示,根據員工手冊規定的制度,加班需要領導審批,小姚主張的項目都沒有經過審批,培訓則遵循自願原則,因此不能視為加班。
上海松江法院泗涇法庭張水紅法官認為,小姚能提供微信聊天記錄、釘釘打卡等證據,證明開會培訓都是由用人單位組織安排,確實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應當計算加班工資。法官指出,只要員工能提出證據證明加班屬實,即使沒有審批也有權主張加班費。法院支持小姚申索平日延遲收工及休息日加班的工資1.2萬餘元。
內地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若將標準工時外的培訓定為不屬加班,應屬無效。審批操作也不可臨加班才填寫申請,待調休時才審批。碎片式工作」有可能屬於加班,但如果只是在下班後偶爾回復「嗯」「收到」「明天見」之類,一般不認定為加班。勞動者申索權益時,不可只出示外出培訓通知,或下班前十分鐘收到的一個參加短會的指令等,須證明實際有參加以及參加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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