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歲男子涉於2018年辦理公屋入伙手續時報稱已婚,惟4年後申請刪除其前妻戶籍時,被揭發當年獲派公屋時正辦理離婚手續。涉案男子被控「申請房屋租契時作出虛假陳述」,今於觀塘裁判法院受審。辯方向房屋署職員指出,被告在辦理入伙手續時曾提及正單方面辦理離婚手續,且聯絡不到太太,當時職員表示「幫你跟進下」,惟後來被告仍獲得單位鎖匙;職員表示記不清楚,但如若知悉,一貫做法會暫停辦理入伙手續。裁判官劉淑嫻裁定表證成立。

承認事實指,被告於2010年12月6日向房屋署遞交公屋申請書,其後在2013年申請增加家庭成員,包括妻子及女兒。被告婚姻狀況於於2018年有變,他獲批法援,協助辦理與魏苑娜離婚手續,並於同年2月遞交離婚呈請書。 同年7月31日,被告獲分派觀塘安泰邨豐泰樓一公屋單位。及後於2022年9月21日,被告向房屋署遞交刪除家庭成員申請書,要求刪除其前妻的戶籍。

案發時於安泰邨屋邨辦事處任職的房屋事務主任董卓傑作供指,他在2018年7月31日為被告辦理入伙公屋手續,負責核對被告的入住公共房屋聲明與申請公屋輪候冊的資料是否吻合;而若然資料有更新或出入,就會暫停辦理入伙手續,將檔案交回公屋申請分組處理。

辯方代表大律師葉家齊盤問時向董指出,當時核對完資料後,被告曾表示正單方面辦理離婚,但聯絡不上太太,董表示不記得;辯方再指出當時董回覆「幫你跟進下」,董則表示不同意,又指若有準住戶向他提及其婚姻狀況有變動,他會即時暫停入伙手續。葉大狀指出,董的證供是出於一貫做法,而不是回憶當日發生的事;董同意。

葉家齊續指出,當時表格上妻子的簽名是漏空的,而事實上簽署旁邊亦沒有董「打剔」的確認;董同意旁邊並沒有「打剔」,又稱「但係唔會㗎,佢應該係填好晒」,程序上應該要核對所有資料。

裁判官劉淑嫻裁定表證成立,被告出庭自辯指現時往返中港兩地從事帶貨工作,而他至2014年開始已與前妻分居,至今都沒有見過她,後來因打算與新女朋友計劃將來,把租契找出來時,才發現前妻仍在公屋戶籍上,遂辦理刪除家庭成員手續。

馮續指,在填寫表格時並沒有仔細查看表格上的細字,所以沒有看到有「正辦理離婚」的選格,但因通常在內地填寫的婚姻狀況只有已婚或未婚,故而填了已婚;在案發當日遞交表格時,需要妻子簽署的位置是空白的,打算詢問職員如何填寫。葉家齊問到為何表格後來會有妻子的簽署,馮表示「唔知,呢個好明顯唔係佢簽名啦,佢簽名好秀氣」。

被告馮偉新被控於2018年7月31日,申請房屋條例(第283章)中的租契時,於安泰邨屋邨辦事處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聲稱你的婚姻狀況為已婚。

案件編號:KTS20348/2023

法庭記者:廖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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