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30日)起展開有關《基本法》23條立法的公眾諮詢,至2月28日。諮詢文件第9章提及,要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相關事項,包括現行有關維護國安的執法權力及訴訟程序的規定;辦理危害國安犯罪案件的經驗所揭示的短板和不足;保障處理涉及國安的案件或工作的人員。
文件指,從處理「黑暴」的經驗可見,在大規模暴亂發生後,警方的搜證工作可能面對重大困難,也需較多時間才可完成對所有被捕人的初步調查;相關的犯罪行為大多較具隱密性、複雜性、嚴重性。參考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賦予執法部門廣泛權力採取防範和調查措施,包括賦予警方向司法機關申請延長羈留期的權力,使被捕人可在未被起訴的情況下被延長羈留,以便警方可以取得、保存、分析或檢查相關證據:現有其他英國法律亦賦予英國警方權力向司法機關,申請延長羈留因涉及嚴重罪行被捕人(尤其涉及恐怖活動罪)至高達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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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文件又提及,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第39條訂明,英國國務大臣在符合特定條件、法庭批准下,可對個人施加一系列措施,包括在指定居所居住;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指定區域或地方;限制相關個人和其他人的聯繫和通訊; 須遵從警員就其出行所作出的指示; 限制相關個人轉移或接收資產及/或要求相關個人 披露資產等。
諮詢文件指,可考慮引入措施以確保執法部門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有足夠時間對被捕人及就案件作出一切必需的初步調查,並防範任何可能損害調查工作的情況,以及防範被捕人進一步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
可參考美國法律 打擊、防止潛逃行為
另一方面,文件指危害國家安全分子往往為了逃避刑責而潛逃海外,並繼續透過各種方式危害國家安全,例如勾結境外勢力向中央及特區政府施壓,或在境外成立危害國家安全組織等。文件指,外國有一些法律或行政措施,應對打擊、阻嚇、防止潛 逃行為,以及促使潛逃的人回國接受執法和司法程序,包括美國有法律取消在逃人的護照、暫停在逃人的福利或權利、訂立罪行禁止窩藏或包庇逃犯的行為等。
政府指,可考慮參考美國的法律,引入具有足夠力度可以應對、 打擊、阻嚇及防止潛逃行為,並促使潛逃人士回港的措施。
▼▼▼23條立法章節▼▼▼
文件提保障處理國安工作人員不受「起底」
另外,文件提出辦理國安案件經驗所揭示的短板和不足,公眾可考慮文件中所引述的外國相關法律、現行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法律、香港特區實際情況,就這些短板和不足提供意見,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尤其本章所提及的,包括:
(a)可讓執法部門在調查複雜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有足夠時間,以及可防範通風報信等損害調查工作的情況及獲保釋人士進一步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的措施;
(b) 可應對、打擊、阻嚇及防止潛逃行為,並促使潛逃人士 回港接受執法和司法程序的措施;
(c) 可更能達致公正、及時辦理國安案件的目標的措施,以完善國安案件的訴訟程序;
(d) 在當局有充分理由相信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不再構成國安風險的情況下,方可提早釋放囚犯的措施;
(e) 可有效保障處理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不受被「起底」或被騷擾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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