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早前落案起訴渣打銀行前經理,指他涉收受一名保險代理11.5萬元賄款,以轉介一名客戶,及欺詐兩名客戶共逾82萬元保費。前經理受審後被裁定欺詐及企圖欺詐共4罪罪成,代理人接受利益罪罪脫。暫委法官許肇強今於區域法院判刑指,被告先後干犯4罪,可見其處心積慮詐騙客戶,但考慮到被告在被捕前已歸還涉案款項予客戶,終判處監禁20個月。
34歲被告陳嘉謙,案發時任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前保險策劃經理,早前被裁定3項欺詐及1項企圖欺詐罪罪成。辯方今求情時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因工作壓力和一時貪婪而犯案,並非為「搵快錢」,現已有悔意。
法官許肇強判刑指,被告利用銀行職員身份,先後4次處心積慮地詐騙客戶,行為違反誠信,影響銀行聲譽,而虛報客戶退保亦會使他們蒙受不利。許官續指,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亦於被捕前向客戶主動還款,使客戶未有金錢損失,因此酌情減刑,判處監禁20個月。
案情指,涉案兩名客戶於2019年1月及3月經被告各購買一份保誠的保單,後在同年4月,被告涉嫌收受一名保誠保險代理11.5萬港元非法回佣,把上述其中一名客戶轉介給對方,以直接購買一份保誠的保單。後於同年8月至9月期間,被告向該兩名客戶假稱協助他們分別從戶口轉帳52,300美元(約408,000港元)及逾420,000港元至保誠以繳付保費,以誘使二人作出相應授權;被告再於同年10月向保誠偽稱上述兩名客戶申請取消保單。
就罪名不成立的「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法官早前裁決指,銀行訂明員工不可把客戶轉介至非渣打員工,但因案件沒證據顯示涉案客戶當時已獲批為渣打客戶,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1157/2022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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