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男護士被指為15歲女童洗傷口時,與其舌吻,男護士否認非禮罪受審,早前獲裁定罪名不成立。控方不服,提出覆核,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陳詞,邀請法庭考慮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現今普遍接受的社交禮儀等因素,應構成猥褻侵犯。裁判官林子康裁決指,被告案發時透過醫護身份接觸X的行為最多只能顯示其相當不專業,但不代表嚴重違反社交禮儀,或令侵犯行為變得猥褻,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被告,決定維持原判,被告非禮罪名不成立。
無證據顯示被告強行而為
林官考慮整體情況後指,雖然X並未成年,但15歲並非一個沒有認知的年齡,案發時兩人已第三次見面,三次皆有交談,X亦認同在第二次見面的時候兩人已是認識的關係。林官續指,無證據顯示被告曾強行而為,對被告的行為意圖有所保留,而被告在侵犯前曾詢問X「可唔可以錫一啖」,結果被告得到X的配合,包括拉低口罩、身體向前傾,終裁定涉案約2至3秒的「唇貼唇」接吻並非猥褻行為。
官指行為若不構成猥褻 不需考慮事主同意與否
高級檢控官林曉敏今提出覆核理據指,涉及16歲以上人士的非禮罪時,若然事主當時同意,即可裁定被告無罪;惟控方認為,當16歲以下未成年人面對最輕微的觸碰,甚或是非禮行為時,無論當時同意與否,都不應成為法庭裁定被告無罪的考慮因素。林官指出,非禮案件應先考慮行為本身是否構成猥褻,若不構成便不需考慮事主同意與否,因此控方需挑戰被告行為屬猥褻侵犯才能推翻裁決;林曉敏同意,但強調即使16歲以下的事主同意,亦不能因而裁定被告無罪。
控方指被告明知X有情緒壓力仍親吻構成猥褻侵犯
林曉敏續指,控方同意林官裁決時作出的事實裁定,即接吻本身並非猥褻,以及被告當時沒有舌吻;但邀請法庭考慮其他因素,包括兩人有8歲的年齡差,案發當時只屬醫護及病人的誠信關係,而被告的行為違反現今普遍接受的社交禮儀,作為醫護並知悉對方有情緒及壓力困擾下,對病人作出親吻行為,已構成猥褻侵犯。
辯方指兩人不只醫護與病人關係
辯方陳詞時指,本案中X是否同意接吻行為與裁決無關,但與其證供可信性有關,又指林官早前已裁定X的證供不可信,及對被告的猥褻意圖有保留。辯方續指,法庭裁決時已考慮控方提及的其他因素,案發當時被告已第三次為X洗傷口,X亦曾向朋友介紹被告,兩人「似乎唔係醫護同病人咁簡單」。
被告譚永東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控罪指,他於2022年11月9日,在香港將軍澳寶琳北路99號將軍澳賽馬會普通科門診診所地下治療室内猥褻侵犯女童X。
官原裁決指無證據被告有猥褻意圖但警告行為不恰當
林官早前裁決指,事主X於案發後主動於Telegram聯絡譚,未見X有驚恐或迴避的情況;而X就譚是否有「伸脷」一事有3種說法,存在矛盾。林官認為,親吻本質上非猥褻行為,亦不能排除譚與X相處過後產生好感,認為本案未有足夠證供顯示被告有猥褻意圖,終裁定譚罪名不成立。林官亦警告譚,指作為執行職務的護士,如對受情緒困擾的未成年異性作出不恰當行為,某程度相當可恥,提醒被告「好自為之,不要重蹈覆轍」。
案件編號:KCCC354/2023
法庭記者:廖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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