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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0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市民應網上號召聚集於警方大興行動基地,抗議警方進行催淚彈訓練。事後多人被控,12名男女被控非法集結等、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其中3人否認控罪受審。法官鄭紀航今(8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裁決指,從證供及片段可見,案發地點有示威者使用鐳射筆、作出推動鐵欄等行為,不可能不知道該處為非法集結場地,3人當時分別穿黑衣、戴泳鏡、口罩及手套等裝束裝備,推斷3人意圖成為非法集結的一分子,鼓勵其他集結者作出相關受禁行為,裁定3人所有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2月14日求情,2月27日判刑,3人還柙候訊。

當日大比人士在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外抗議。資料圖片
當日大比人士在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外抗議。資料圖片

法官鄭紀航裁決指,拒絕接納3被告的證供。被告吳顥筠被捕後於警誡下稱,出現在發案地點是為了「保護手足」,吳作供時解釋「手足」意指該些在身旁因防暴警察出現而受驚的街坊;鄭官指,當時在吳附近的是一群黑衣人,認為「街坊」一詞脫離現實地淡化了他們的身份,是吳砌詞狡辯之辭。鄭官亦指陳樂期的證供屬開脫性供詞,例如陳指因輕鐵車箱冷氣凍而把黑色T裇「笠」過頭套在頸上,游泳後忘記把背囊內的泳鏡取走等。

鄭官續指,案發當時集會人士曾叫喊侮辱警方的說話,以鐳射筆照射警方,但案發時14歲的男被告卻稱沒有感到不安全,亦沒有認為當時正發生非法集結,是強詞奪理的說法,而他亦承認有參與拆鐵欄等違法行為。鄭官指,3人案發時身處非法集結中,分別戴有黑衣、帽子及口罩等蒙面物品,裁定3人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罪名成立。

就吳顥筠面對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鄭官認為從反修例風波開始,示威者以噴漆塗鴉的行為見慣不怪,證據亦顯示案發地點的有石柱被塗鴉寫上「死黑警」,而吳被搜出有一支未用完的噴漆,合埋推斷其意圖使用並損壞他人財產,裁定罪名成立。

3名被告吳顥筠(24歲)、陳樂期(28歲)及18歲男生(案發時14歲)否認非法集結罪及使用蒙面物品罪受審。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集結。吳另不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

同案另有9名承認非法集結,去年12月已作判刑,其中7人被判囚13個月15日,2人被判入更生中心。而同案被告25歲男清潔工承認非法集結、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於2021年被判囚8個月。
 

案件編號:DCCC 746、757/2020

法庭記者:廖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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