麵包店男經理2021年時涉嫌藏有大麻煙等,受審後被裁定藏毒罪成,被告不服上訴。法官游德康今於高等法院公布判詞指上訴得直,並撤銷被告定罪,解釋指被告被捕後多次要求見律師不果,警員刻意無視要求剝奪權利,在庭上砌詞狡辯,以近乎荒謬的說法來解釋,明顯捏造說法以掩飾事實。游官又指被告在會面紀錄起初以「陳大文」簽署聲明,與其姓名寫法南轅北轍,推論被告當時刻意為之,表達不滿。

案情指,被告沈萬裕與同案被告案發當晚9時許在輕型貨車上被警員截查後,被搜出涉案大麻及大麻煙。原審時辯方反對被告會面紀錄呈堂不果,原審裁判官陳志輝裁定被告自願作出紀錄,接納涉案毒品從未被人干擾,裁定被告藏毒罪成。

游官今同意被告指原審裁判官分析過於簡單,忽略多個重點,錯誤裁定被告自願作出招認。判詞引述被告供稱被捕後曾多次要求致電律師不獲理會,又否認涉案毒品屬其所有,黃姓警員則向其指「呢單嘢,你同你個friend,其中一個人要認咗佢㗎嘞」,如被告配合可罰錢了事,否則會提控販毒,定罪後需要判監」。被告再次要求見律師,黃回應「搵律師嚟都冇用,佢最多陪下你落口供嘅啫」,著被告相信他。會面過程由不在場的林姓警員紀錄,期間不斷與黃電話溝通,部分由林自行填寫,最後叫被告簽署,被告照辦以配合對方。

審訊期間鍾姓拘捕警員主問下沒有交代被告要求致電律師,盤問下則解釋指「我要打畀我律師」一話並非「要求」,僅為警誡下的一句說話,又指調查過程中被告可以用電話與他人聯絡。游官認為被捕人士可以隨意用自己電話致電他人一說有違常理,為免通風報信等警員不可能容許此事,而且被告當時雙手反鎖在背後,故唯一合理推論為被告從沒有機會使用自己電話致電他人。游官批評拘捕警員刻意無視被告見律師要求剝奪其權利,在庭上砌詞狡辯,以近乎荒謬的說法來解釋,明顯捏造說法以掩飾事實。

判詞又指會面紀錄中有部分刪改,包括「我收工就帶埋三萬元現金去柴灣搵我朋友(原文有被刪除的「吸食大麻」4字)傾計」、「之後我同佢就喺我架車度(原文有被刪除的「吸食大麻」4字)傾計」,以及「而且我是自願作供的,(原文有被刪除的『陳大文』3字)沈萬裕。」被告供稱上述對答由不在場警員自行撰寫,期間問黃「 咁問得唔得?咁寫得唔得?價錢呢?」等問題。游官認為修訂反映被告供詞可能屬實,由於若被告招認與友人相約「吸食大麻」 ,有可能構成販毒罪,因此應黃建議改為「傾計」,從而確保他們起訴藏毒品罪名檢控被告不會惹人生疑。

再者被告在聲明後起初以「陳大文」簽名,游官指「陳大文」與「沈萬裕」寫法南轅北轍,無論上訴人多累、多餓也不可能犯下如此手民之誤,唯一合理推論乃被告當時刻意如此簽署,某程度上嘗試表達不滿紀錄內容,可能稍作考慮後意識到或會對自己不利被控販毒,故重新簽署正確名字。

黃姓警員及其他2名警員供稱曾帶同被告搜屋,其中一名警員卻在對誰人開門、屋內有否家人傭人寵物狗吠聲等毫無記憶,亦沒有相關紀錄。游官指沒有如此紀錄實出於警員根本沒有入屋,如被告供詞所言只在防火門後樓梯稍作逗留便離開,兌現黃姓警員不搜屋承諾。

游官總結指被告供詞情節絲絲入扣,合乎情理,若原審裁判官正確考慮,應達致合理推論其可能屬實,控方無法證明被告簽署會面紀錄屬自願作出招認,原審裁判官錯誤接納招認,故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兼得訟費。

被告沈萬裕被控於2021年2月9日,在香港柴灣嘉業街60號柴灣貨倉外管有危險藥物,即一支手捲香煙,內含0.22克草本狀大麻及一個撕開的錫紙包裹,内含7.26克草本狀大麻。

案件編號:HCMA222/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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