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早前申請《願榮光歸香港》臨時禁制令被拒後不服上訴,早前指行政機關採取措施維護國家安全時,法庭不應代替行政機關或以普通法觀念考慮措施效用。法庭之友今(24日)於上訴庭指質疑原審至今律政司說法有變,改稱《願榮光》等32首相關歌曲違反《香港國安法》,既缺乏證據支持,又有損程序公正,質疑其是否有程序特權,若基於此推翻原審裁決做法不當。上訴庭押後至7月中前裁決。
律政司代表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解釋建議臨時禁制令附表中訂明的《願榮光歸香港》等32首相關歌曲在發布時顯然要不讓人誤認為國歌,要不具煽動分裂意圖,均屬非法行為,惟確認他人發布相同片段時不一定有相同意圖,須視乎實際情況而定,又指如有人受禁令影響可向法庭申請要求澄清。余若海再陳詞指應由行政機關衡量國家安全,法庭不應越俎代庖,預計當禁令下達,大多港人均會守法,避免參與潛在刑事行為。
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指起草禁令中提到「在香港境內或境外」,問及是否涵蓋境外行為,法官彭寶琴補充煽動罪亦只屬本地法例,沒有域外法權,余若海回應指無意在境外執行禁令。余若海交代禁令禁止的均屬違法行為,起草禁令限制條款中,新聞工作及學術研究不受禁令所限,法官朱芬齡問到若新聞工作及學術研究本來合法,又何須特意加設限制條款表明其不受限,豈不令人更混亂。法庭之友代表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回應指禁令應用範圍廣泛,一旦法庭批出禁令,有機會造成更多問題,包括公眾難以理解、禁令含意不清等。
陳樂信指出原審至今律政司說法大幅改變,解釋律政司原審時提出禁令附表中《願榮光》等32首相關歌曲,旨在指示大眾禁令所涵蓋特定行為,沒有訂明上述一系列歌曲違反《香港國安法》,故原審時沒有任何司法推論指歌曲違法。陳樂信續指直到現在上訴時律政司才改稱一系列歌曲違反《香港國安法》,藉此來說明禁令有效用,推翻原審禁令無用裁斷。陳樂信質疑律政司改變說法有損程序公正,上訴時不應提出新立場,而且法庭從未裁定一系列歌曲違反《香港國安法》,質疑律政司在上訴時才首次提出是否有程序特權,以新理據申請上訴,引述《香港國安法》要求明確公開,律政司現在卻「搬龍門」。
陳樂信又質疑一系列歌曲違反《香港國安法》一說缺乏證據支持,即使律政司提出證據中,也從未說明一系列歌曲違反《香港國安法》,亦沒有任何司法裁斷。潘官提到特首在原審時已發出證明書,指禁制行為即附表一系列歌曲帶來國家安全風險。陳樂信反駁證明書內容未獲法庭裁斷,也未明言違反《香港國安法》,違法一說沒有法律基礎,律政司不能借此來走捷徑。彭官又引述黃警司證供指發布此一系列歌曲有可能被起訴,陳樂信再反駁指這也遠遠未足以證明其違法,就算律政司指這構成了犯罪行為,也未能證明其有犯罪意圖,法庭必須慎思明辨。
朱官問上訴庭是否有權重審證據來檢視原審裁斷,陳樂信認為除非原審裁斷出現重大錯誤,例如用上錯誤標準門檻來裁斷事實,否則上訴庭不應重審證據。陳樂信引述原審裁斷禁令並無效用,若上訴庭基於律政司指一系列歌曲違反《香港國安法》來得出禁令有效用的結論,來推翻原審判決的話,做法完全不恰當。陳樂信最後指法庭審核禁制令申請時須考慮禁令有否必要,雖然律政司稱禁令於國家安全或有益處,然而正確原則為只有禁令有必要之時法庭才應批出禁令。
余若海回應時只稱附表歌曲確有違法,黃警司證供支持禁令申請,法庭之友不應忽視,否認律政司一方曾改變說法,也沒有援引新證據。
案件編號:CACV274/2023、CAMP303/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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