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與《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相關的事宜小組委員會,今午(27日)召開首次會議,由商界(第二)議員廖長江擔任主席、民建聯新界東北議員陳克勤出任副主席。廖長江在會議開始前表示,委員會將先討論與《基本法》第23條立法相關的政策事宜,待相關條例草案在立法會首讀後,委員會會變為法案委員會,並進入逐條審議階段,不會再處理政策相關事宜。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將於明天結束,社會普遍有共識,當局要盡快將相關的立法工作完成,認為這非只是完成拖延了近27年的《憲制》責任,亦都是香港能全心、全力聚焦拼發展的大前提。他代表特區政府感謝立法會內會成立這個小組委員會,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展開研究,及早為下一階段的立法工作做好準備,政府承諾會竭盡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工作。
詳述立法數點原則
他講述今次立法的幾點原則,包括會沿用普通法之下、一貫常用的法律草擬方式、技巧及習慣,其中會在實際可行下確保法律條文是仔細及清晰,並會就一些較為關鍵及特別用語,如國家安全、境外勢力、勾結境外勢力等作出詳細的定義。他亦稱,罪行的條文會清晰列出甚麼的行為、情況、意圖才會構成犯罪,在合適的情況下,會列出會否有例外的情況或免責的辯護,以及必須符合的條件,如某項罪行有域外效力都會定明相關的適用對象及範圍。
不會規定最低的刑期
至於罰則方面,他表示在大陸法系的司法管轄區如內地,法例中會普遍訂明刑罰的幅度,包括一個最低的刑期,但在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一般只會在法例訂明最高的罰則,經考慮後當局傾向按照普通法的習慣,在條例草案中訂明具有足夠阻嚇力度的最高罰則,但不會規定最低的刑期。
林定國亦稱,考慮到《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獨特性及重要性,當局會在條例草案的開首加入弁言,說明立法的宗旨、背景資料等,亦會包含一些宣示性或原則性的條文,這些條文及日後交予立法會的文件,都會有助法庭日後有需要時解釋條例可作考慮,以及更準確地掌握立法背景及目的。
條例罪行沒有追溯力
第三點,他引述諮詢文件表示,國家安全建基於三個原則,即是「一國兩制」的方針的最高原則,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尊重及保障人權,以及堅持法治的原則,承諾當局定必於條例草案中適當地體現出這些原則,如就優化一些執法的權力,當局會清晰訂明行使權力的條件及相關的限制,以及負責審批的機關。他亦說明條例罪行不會有追溯力,即條例罪行只適用於條例實施之後的行為。
體現與《香港國安法》銜接
第四點,林表示條例草案亦會體現與《香港國安法》的銜接、兼容及互補,舉例《香港國安法》多數的程序規定,亦適用於本地法律下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包括第41條關於需要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才可提出檢控的規定;第42條關於保釋的規定;第44條關於指定法官負責審理的規定。他指條例草案會以適當的方式表示,這些條例規定會適用於條例草案訂立的罪行,而不需將《香港國安法》的規定重複一遍。
▼▼▼23條立法章節▼▼▼
選委界陳紹雄表示,諮詢文件中提及有關洩露國家機密的罪行,但無提及保護國家機密的要求,而現行的《官方機密條例》有列明關於保障資料的條文,關注此項會否套用到國家秘密中,或引入類似條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若有些人是明知一些資料文件屬於國家機密,是有保障的責任,當局會考慮其建議。
管浩鳴倡設「約談」機制
選委界管浩鳴關注被捕人日後或因某些情況下,需要被延長拘留期時,當局提及英國所用的例子,其中2023年英國的國家安全法中,延遲被拘留人士不能諮詢任何律師,是否連政府派予的律師都不可以。他亦稱,大部分人都明白政府為何需要立法,但始終部分普通市民都會有所擔心,而內地國家安全部近月推出「約談」機制,對於某些人可能「踩界」就會被約談,建議當局可參考做法,讓無辜的人可以有所警覺,可令市民更為放心。
針對是否可以見律師,鄧炳強指現行法律中,為了保障公共安全或特別情況下,當局有權拒絕被捕人見律師,因此這並非新鮮事。林定國補充,當局不會不合法地剝削被嫌疑人的權利,因此在這方面的安排必定會寫得很仔細,指出甚麼情況會作延遲,強調一定有很充分的理由,且在這段時間執法人員不會對嫌疑人作很多的提問。而約談機制安排上,鄧炳強認為不同社會有不同做法,當局在調查期間約某些人能作解釋就不會有問題,因此沒有特定的約談制度。
經民聯林健鋒表示,工商界非常關注社會穩定性,「因為經歷過2019年,令到我哋無啖好食、搵唔到錢」,希望香港營商環境能穩定下來,因此工商界本地或外國商會都是全力支持政府,盡快就《基本法》23條進行立法。他希望將來出來的條例草案是簡單易明,「始終商人就係商人,我哋唔係法律專家,如果簡單易明的話,人哋就唔會誤讀或誤墮法網」。林定國表示,用詞會盡量使用本地慣用語,且就算通過立法後,都會不斷做很多的解說、教育,令市民大眾安心。
葉劉關注機密罪及間諜罪 林定國:記憶中近年沒作檢控
2003年主力推動23條立法、時任保安局局長的現任行政會議召集人、新民黨葉劉淑儀表示,很高興看到20多年後,政府可以將23條立法工作帶到來立法會,認為每一位議員都會希望可以盡快完成這個憲制責任。
她指20多年香港社會對國家安全的概念較為簡單,就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領土完整,故當時涵蓋的罪行包括叛逆、叛國等,但世界潮流將國家安全涵蓋面擴闊很多,包括具有敵意的國家干預行為,因此保護國家安全就包括保護國家政制、價值觀、選舉制度,甚至軍事、科技等的優勢,將來當局在條例中就國家安全的定義,是否會循這些方向進行。
林定國表示,當局會採取與國家安全法中的相同定義,因為一個國家之內,對於何謂國家安全,只可能有一個定義,不可能在香港特區處理國家安全的時候,對於國家安全的看法與國家是不一致,而內地的國家安全法中的定義,已反映了國家的整體安全觀定義,即除了涵蓋傳統的政治、軍事安全外,亦都涵蓋其他範疇,相信這會是全世界的大勢,部分美西方國家的定義更是沒有邊際,任何傷害到其國家利益的範疇,都會視為與國家安全相關,故本港做法需相類似才可以保護自己。
葉劉淑儀亦表示,很多傳媒關注將來或會誤墮洩露國家機密的法網,但其實香港幾十年來都沒有檢控過人,涉及非法披露或竊取國家機密,更無檢控過間諜罪,關注這些罪行是否很難干犯。林定國承認記憶中沒有作出相關的檢控,反映其標準是很高,強調今次立法中,記者從事一般正常的傳媒工作,是沒有任何需要有特別的擔心或關注,因無論就國家秘密定義或將來會構成罪行,需要一些意圖中,一般新聞工作者是很難有機會會觸及。
狄志遠關注與國際組織交流
新思維狄志遠表示,香港是一個國際城市,無論商業、教育、文化、經濟等,都與國外有很多交流,舉例香港有很多國際的救援組織,與海外組織有合作,甚至倡議保障不同人權等,這些活動會否有與勾結境外勢力的風險。他又舉例學術交流,若邀請海外學者來港作演說或交流,但主辦方或不清楚學者的背景的話,會否同樣有觸犯法例的風險。他更特別提到台灣的情況,一些民間活動會否有特別做法。
鄧炳強強調,如沒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是不會犯法,無論是人權組織、教會或教育好,就算研究結果是批評政府都好,這些人不會使用不當手段,更不會達致干預效果,如影響法庭裁決、選舉結果等,因此不會構成在不知道情況下犯罪。
記者:郭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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