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在3個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因721事件被廉署調查,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判囚4個月,林提出上訴獲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游德康裁定上訴得直。律政司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游官頒下書面判詞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
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資料圖片
游官在判詞中指在甚麼情況下披露甚麼資訊會導致何人需要負上刑事罪責,對任何將來被廉政公署被調查人士甚至傳媒均有影響,因此同意律政司指有關涉案條款的正確解讀存在可以爭議之處,及為一個「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的說法。
昨日聆訊中,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陳詞表示「ICAC既調查一定要密密實實」,如認為沒提及調查中的罪行非相關披露,便會影響廉政公署調查的保障。另外,游官在判詞中表示「草案委員會修例時沒有覆蓋貪污罪行以外的一般調查」,譚認為游官或錯誤理解「一般調查」。
林卓廷一方的沈士文大律師表示法例本身已訂明干犯披露「該調查人」和「該調查」的罪行只特定於某一種情況,從法律修改背景中更把「披露乜野調查」的範圍收窄,如果根據控方廣泛演繹,便會違反收窄原意。
案件編號:HCMA34/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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