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一名女子在健身室私密照未幾同意下,被教練放上網,事件引發網絡熱議。
據傳媒報道,2022年7月,河南漯河的吳女士(化名)購買當地健身機構一名女性教練的私教課,該名于姓教練稱要拍攝照片用來對比健身效果,隨後該教練在女更衣室拍下吳女士僅穿著內衣褲的照片,並許諾不會發給任何人。
今年3月,吳女士意外發現有關照片於同年11月被發布在該健身機構在某平台的評論區,隨即要求刪除。吳女士將截圖發給涉事教練,對方承認照片為她所提供,但堅持照片沒有露臉,反要求吳女士刪掉在評論下的質疑。吳女士覺得教練嚴重侵犯自己的肖像權、隱私權。
昨日(30日),內地紅星新聞聯絡涉事教練,她否認照片是她提供、傳播的,僅承認照片是她拍攝:「照片是誰發的我不知道,不是我傳出去的。圖片沒有露臉,我連照片上是誰都不知道,怎麼證明圖片上的人就是她(吳女士)?」
與此同事,有關健身房在相關平台的評論,吳女士照片的評論已被刪除。
未露臉的隱私照片未經允許被發布至公開平台,是否侵犯吳女士的隱私權和肖像權?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像」,雖然自然人整體外貌形像均可作為肖像內容,但如果該照片沒有披露面部等容易被他人識別的特徵,很難確定於教練侵犯吳女士的肖像權。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吳女士個人健身照片屬於其私人信息,其有權利決定對外公開或不公開。如健身房未經同意,擅自將隱私照片對外公示,涉嫌侵犯隱私權。
趙良善認為,肖像不僅局限於面部特徵,包括局部特寫、體貌、背影,只要能和特定的人產生對應關係,具有「可識別性」,就可認定為肖像。如未露臉,但可以通過其他特徵辨別為某個特定個人,此時將涉嫌侵權。反之,則不落入肖像權保護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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