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入稟要求法庭聲明人大釋法不影響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去年遭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月裁定敗訴。黎智英再就司法覆核提出上訴,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朱芬齡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聽取雙方陳詞後,駁回黎智英上訴,將於3個月內頒下判詞。

上訴人黎智英,今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Philip Dykes)代表;答辯方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入境處處長,律政司司長則被列為有相關利益人士,今由前律政司司長兼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

黎一方認為香港法庭對國安委決定具司法管轄權

戴啟思今陳詞指,香港法庭針對國安委的決定具有司法管轄權,而雖然《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但如果其決定越權,司法覆核理應適用。

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質疑戴啟思對《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詮釋。戴啟思則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草擬《香港國安法》時,不會將有衝突條文加入,而國安委的功能應與第14條相符。戴啟思在陳詞中亦提到應由內地法律專家去解釋條文,但關官認為條文清晰,並毋須專家證供協助詮釋。

答辯方反指《香港國安法》清晰註明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袁陳詞時,重申憲法結構在案中的重要性,而《香港國安法》的性質是彌補《基本法》在國家安全方面的漏洞,而《香港國安法》第14條已清晰註明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上訴庭3位法官最終駁回黎智英的上訴,指《香港國安法》第14條內容非常清晰,裁決理由書將於3個月內頒布。答辯方要求按彌償基準評定訟費,法官表示將會在判詞中處理。

案件編號:CACV166/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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