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歲男警去年8月凌晨時分,駕駛私家車在葵涌和宜合交匯處逆線撞向一輛載客小巴,男警未能通過酒精呼氣測試,早前承認危險駕駛及酒後駕駛2罪,今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罰款1.2萬元。
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判刑時指,被告身為警務人員,知法犯法,案發時逆線行車,判處監禁屬於合適刑罰,但考慮其同僚及上司撰寫的多封求情信,接納被告是名好警察,決定判處社服令和罰款。
案情指,被告李志健於2023年8月24日駕駛私家車由象鼻山路駛進和宜合交匯處,期間錯誤左轉,逆線駛向小巴,被告車輛前輪撞向小巴的後輪,小巴上一名女乘客腰部受輕傷,送往醫院治理。其後,小巴司機留意到被告下車後不能行直線,被告提出私下解決事件,但小巴司機指車輛屬於公司,遂報案處理。被告進行酒精呼氣測試,結果顯示在100毫升呼氣中有49微克酒精。
案件編號:STCC711/2024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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