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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主問中黃振強表示行動日前仍沒把荃灣倉庫的裝備運到安全屋。被告之一張俊富的代表大律師李國輔展示telegram對話,12月7日另一勇武隊伍閃燈隊隊長安排車輛到荃灣倉庫運送裝備,但黃指有機會是把裝備運輸到荃灣倉庫,惟對話顯示有成員相約在倉庫等候,一行人懷疑被跟蹤,黃遂指示成員「啲嘢分開拎」、「我叫走咗車手,你哋分開搭的士」。黃確認有把裝備運到展鴻大廈安全屋。

黃振強同意在「燈龍蛛」的三隊勇武隊伍聯合群組中,只得他與屠龍成員林銘晧是群組成員。而「燈龍蛛」內曾有煙花爆竹相片,黃於群組內指12月1日有「新活動」,稱爆竹可爆半小時,「放狗屋門口」,黃解釋當時打算假裝到警署報案,放入爆竹後再衝出警署。

屠龍小隊涉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遊行期間設置炸彈。資料圖片
屠龍小隊涉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遊行期間設置炸彈。資料圖片
涉案的AR-15步槍。資料圖片
涉案的AR-15步槍。資料圖片
涉案手槍。資料圖片
涉案手槍。資料圖片
黃振強素描像。
黃振強素描像。
女被告劉佩凝。蘇芷榆攝
女被告劉佩凝。蘇芷榆攝

辯方:黃振強只打算以煙花嚇得警員四處逃跑再拍片宣傳

辯方續展示對話,黃振強在12月3日與閃燈隊隊長私訊,稱「下星期,我要30支,12月8我要你哋full team」。黃表示當時有意在12月8日用煙花爆竹「引警察」,惟最後棄用此計劃,辯方質疑無損權益口供和主問中,黃從沒提過使用煙花攻擊警察,黃稱「可能主控無問到我」,辯方指出黃是捏造用煙花攻擊警察的說法,當時實為打算以煙花嚇得警員四處逃走,並拍片上載至「育龍」宣傳眾籌,黃回應嚇退警員亦等同攻擊,至於拍片一事從沒想過。

辯方稱12月5日行動前會議,黃當時是與成員提到12月8日或會與其他勇武隊伍閃燈隊、蜘蛛隊合作使用煙花爆竹,黃回應「無印象」。

黃否認利用屠龍小隊 旨在獲取百多萬資金

辯方續指 12月5日,因部份成員女朋友同在安全屋,有外人在場遂黃沒有談及計劃內容,而12月8日凌晨,張俊富有問到是否即將使用煙花,黃回答不用,故張俊富不必再從倉庫拿取物資,便以考試為由向黃表明不出席12月8日活動,並獲黃批准。黃均不同意以上說法。

辯方指出黃振強從沒與屠龍小隊成員提到配合同謀者吳智鴻涉及槍械和炸彈的計劃,黃是利用屠龍小隊與吳合作,以待事成後在台灣得到由對方提供的百多萬資金,故計劃自行「著草」赴台,黃振強「心知肚明」道出計劃,必會遭成員反對合作。黃對此亦一一否認。

黃用20萬公費帶隊泰國旅行

接著由代表被告張銘裕的姚本成大律師盤問。甫開始盤問,他便用「貪心爛賭」總結黃振強被捕前約半年的行為。辯方指「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涉及4百多萬,控方隨即更正4百多萬並非籌款實際數目,黃振強也強調只是銀行往來數目。辯方問以現金所收取的籌款金額,黃回答稱至少一百萬。

辯方指黃振強當時20歲,便可動輒處理數百萬元,更帶隊旅行,「6月12號前諗都冇諗過啦」,黃確認2次泰國旅行使用約20萬屠龍小隊公費。

辯方又問7月至8月期間,是否有接受吳智鴻的資助,黃振強稱大約萬多元,又同意與吳智鴻相識不久,屠龍小隊仍未成立,但知道吳背後有金主。辯方指8月25日荃灣示威群組成名,黃便「搶咪」接受訪問,「講到天花龍鳳」,另在沒有選舉下自薦成為隊長,黃否認前者說法,亦稱是有共識下成為隊長。

黃承認曾稱若損款增可殺30個警員

辯方表示黃振強在「育龍」提到若捐款增加,便可殺30個警員,即「為錢而殺人」,黃解釋只是作為招徠,欲為「走佬」而籌款,但同意自己是貪心。辯方稱黃以屠龍小隊名義「搵錢」,黃表明「唔係為搵錢做暴動示威」。

辯方問到黃振強有否向隊員表示「我得返嚟嘅錢,大部分都用咗去賭」,黃回覆「有講過」,並同意自己「好賭」。

辯方認為直到西貢試槍也不屬串謀

黃振強確認有律師告知他擔當控方證人或會有刑期扣減,當辯方問是否希望有扣減而成為控方證人,黃回答「希望」,但亦因「想交代當時嘅事出嚟」。

黃振強同意與吳智鴻初會面和9月科大會議上談及軍火,都覺得純屬「吹水」,該些階段並未想過串謀。辯方遂表示張銘裕雖9月參加軍訓,但當時沒人提過出席後便要加入吳的計劃、要用槍和炸彈 ,因此軍訓與串謀一事是「風馬牛不相及」,黃同意。

辯方又指早於8月27日吳智鴻與張銘裕的私訊中,就吳提到「之後可能玩暗殺狗」,張銘裕已表明「如果要呢樣我可能唔係個人選」。

辯方認為直到11月17日西貢試槍也不屬串謀,因黃仍未同意計劃,「 一支槍都未見過,一個炸彈都未見過」,遂黃想弄清楚是否確有槍和炸彈,故11月17日屠龍小隊成員於大鴻輝開會,席間吳智鴻亦未講及「大行動」,所以是「無從串謀」,黃同意上述說法。

根據黃振強與閃燈隊隊長的對話,黃提及殺警時指「好似得我一個堅持咁做囉」,又曾稱「無人幫手諗,頭都爆」、「一做完20kg就移民」,辯方質疑成員不清楚行動和需要著草,另隊員從不支持殺警,只有黃振強一人堅持,黃指沒有清楚與隊員提到「走佬」計劃,但不同意是蓄意不讓隊員知悉。

12.1遊行使用槍和炸彈「完全違反」會議共識

辯方指黃振強與隊員阿kan研究於12月1日遊行中使用槍和炸彈,屬「完全違反」屠龍小隊於11月底三陂坊會議上達到的共識,黃解釋共識是不親手用槍和炸彈,與阿kan只是打算向吳智鴻建議以上計劃。惟辯方指對話顯示黃向吳索槍,黃又解釋拿槍後會問哪位隊員有意使用,辯方追問「點解一定要問人拎槍 ?係你想咋嘛?」,黃強調因自己仇恨警察,當下意識是先索槍,不會強迫隊員使用。

辯方提到12月1日黃振強與被告張俊富的對話,黃指「我地既目標係炸到狗咋嘛 …我唔x理其他人架喇」,辯方指黃振強當時開始有「濫殺無辜」的傾向,黃表示自己欲殺到最多警員,只是不計較殺到其他人,非濫殺無辜。另稱隊員一直都知道他對殺警「有好大仇恨同執著」。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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