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今踏入第71日審訊,亦是第五名「從犯證人」、法律助理陳梓華第13日出庭作供。陳梓華指他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他被捕前收到一個《蘋果日報》文章連結,他沒有按進連結,但標題指「黎智英呼籲外國制裁中國及香港」,惟他無法肯定由轉發者撰寫的標題是否準確,亦不能肯定黎智英在訪談節目中曾否呼籲外國制裁中國及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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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午休 控方將在下午兩點半傳召前壹傳媒集團營運總裁兼財務總裁周達權出庭作供。
12:12 早休後開庭
控辯雙方均表示已完成向陳梓華的提問,李運騰法官指大家不想預知未來,或許控方傳召警方上庭作證後,會想再傳召陳梓華出庭作供,但現階段控辯雙方均完成向陳梓華的提問。控方把陳梓華的錄影會面謄本及書面供詞呈堂,杜麗冰法官問陳梓華曾於2020年9月在YouTube看過有關黎智英的影片,影片內容是什麼?陳梓華表示:「大概話黎智英自己冇嘢驚,佢有使命感,會繼續做自己覺得啱嘅嘢」。
11:18 早休30分鐘
11:00 陳指《國安法》生效後明知犯法仍「繼續做」
陳梓華在第66日審訊中供稱,《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他會「視乎有咩人喺身邊」,才考慮會否蓄意繼續作出違反《香港國安法》的行為,並稱:「如果依然有人繼續努力緊,例如李宇軒同黎智英,呢啲我認識嘅人都係香港努力緊,我諗我最尾都會做」。陳強調他當時認為需要繼續推動制裁,「當時我諗,連黎智英咁嘅級數嘅人都可以無畏無懼,甚或乎以身作則,所以我覺得有啲嘢要去做,但做到邊一步,係咪真係做,當時我仲思考緊」。
辯方欲問清楚陳梓華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至他被捕前的想法,陳梓華解釋視乎身邊有甚麼人是他考慮會否繼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其中一個因素,「我其中一個考慮係本身一齊做依件事的人係咪一齊繼續做」。陳早前作供時提到他曾向黎智英表示憂慮並指「我認為應該要褪,全部人都唔應該再倡議制裁」,陳今補充指:「但我被佢(黎智英)說服咗,所以我都會繼續做」,故他想讓李宇軒先行離港,由他成為最後留在香港的人。
陳重申,他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約2020年7至8月加入SWHK美國線,陳表明他當時已沒有再考慮其他人「有無繼續做」,「因為我已經犯緊法」,「其他人都已經做緊犯法嘅嘢」。李運騰法官提出,陳梓華最初證供明顯是條件性,視乎身邊的人會否犯法,才考慮自己會否犯法,但現時又指其他人已犯法,他沒有考慮其他人有否犯法,出現前後證供不一致的情況。陳強調視乎其他人有否違反《香港國安法》,只是他其中一個考慮因素。
10:30 陳梓華指黎智英國安法生效後在美推《香港安全港》法案
陳梓華指黎智英「零零舍舍有個節目請好多不同嘉賓咁樣,當時好多人討論」,陳又憶起他在2020年9月左右,曾在YouTube上觀看過黎智英接受記者訪問的影片,當時黎智英向記者稱:「我咩都唔驚,我會繼續做我認為正確的事」。辯方問陳梓華,黎智英在哪一個訪談節目中呼籲外國制裁中國及香港,陳梓華回覆:「依個我做唔到」,他亦無法辨認黎智英在哪一篇文章要求外國制裁中港。
陳梓華昨供稱黎智英「以身作則」在各大傳媒呼籲外國關注及制裁中國及香港,據陳所知,黎智英邀請外國政經界名人及智庫進行訪談,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繼續發布節目及在社交媒體上發表意見,在美國推動《香港安全港》法案,他仍在網上看到黎智英呼籲外國制裁中國及香港。陳今解釋,他與黎智英在壹傳媒大樓見面時,黎智英表示他會與美國方面商討及爭取支持,「睇吓有咩幫到年青人」,後來陳從Mark Simon口中得知,黎智英與香港民主委員會(Hong Kong Democracy Council,簡稱HKDC)合作,在美國推動《香港安全港》法案。
10:05 開庭
陳梓華身穿灰色西裝、白色裇衫,蓄黑色短髮及戴上金屬幼框眼鏡,在3名懲教人員陪同下,從法庭特別通道走到證人席就坐。
陳梓華昨供稱,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為香港努力緊」,繼續進行呼籲外國制裁中國及香港的工作。陳梓華指他從社交平台文宣群組收到網友轉載連結,其中一個的標題指「黎智英呼籲外國制裁中國及香港」,陳沒有按連結觀看影片或文章,但陳稱他認識一名網友是為《蘋果日報》進行外判翻譯工作,該網友告知他黎智英的訪談節目在2020年7月「出街」,故他認為黎智英的訪談節目是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發布,但他不知道該訪談節目是否由黎智英主持。
辯方質疑陳梓華根本沒有按進連結,如何知道文章內容、出處及何時出版,陳梓華表示該文章出處應該是《蘋果日報》,但他無法肯定由轉發者撰寫的標題是否準確。陳憶述當年打國際線很多人使用Twitter,但他本身沒有使用Twitter,而群組成員會為沒有使用Twitter的人轉發文章、資訊、新聞、訪談等連結。陳稱:「國際線唔止黎智英一個人,仲有好多政治名人、學者、KOL⋯⋯佢哋都打緊國際線」,群組成員不時會轉發不同社交平台如Facebook、Twitter、YouTube等連結。
案件編號:HCCC51/2022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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