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大廈維修工程不時出現爭議,包括逾億元天價維修招標項目,民青局去年底提出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打擊「圍標」。立法會法案委員會今天(7日)就相關修訂繼續續條審議,多位議員關注法團管委會委員保存文件問題,指委員若無依照規定保存文件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每名委員或秘書或會被處以第4級罰則,擔心委員作為義務性質會因而卻步選擇退出,不再擔任法團委員。
擬規定法團委員若未能按規定保存文件 即屬違法
草案條文列明,若成立的管理委員會委員無依照規定保存紀錄和文件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每名委員或秘書或會被處以第4級罰則,新民黨的黎棟國指法團管委會委員均是業主自願參加、屬義務性質,擔心他們會有很大的心理負擔,尤其一般小業主若一聽到被政府告「當堂就腳都軟」,笑言「而家唔係抄牌派牛肉乾」,認為刑事檢控是很嚴重罪行。他認為若該負責人確實失職做錯事、違反法律接受法律制裁是「天經地義」,但現時變成整個法團所有委員都會被控,擔心委員會覺得「如果係咁你去做啦、我唔做啦」。
民政署助理處長李冠殷回應時表示檢控時要看實際證據,指不是責任在所有人身上就要告所有人。他表示會視乎客觀情況,例如有否合理辯解、是否已盡力去防止罪案發生等,才最終決定是否作出起訴。因此李冠殷表示並非將責任給予所有管委會成員以至一次過檢控所有委員。
民青局副局梁宏正補充指,今次修訂是平衡「權與責」問題,當局實際上會小心處理有問題的個案,與法團或相關人士有充分溝通,或告訴應怎樣做。梁宏正指見到絕大部分法團朋友都會跟著條例做。他指一方面法團當然是義工,但另一方面,作為法團委員也有某方面權力,此做法也是對小業主有某方面的責任。
A4聯盟的楊永杰認為在保存賬目時,法團管委會有責任去保存外,其實管理公司有更大責任幫忙去管理,雖然管理公司最後可能會不滿,但認為若因管理公司管理不善而無妥善保存,並非變成只是委員們責任。他認為既然在物管條例已經處罰管理公司,就不應該再罰委員,冀當局帶出此信息、或在守則指引上清楚說明,對小業主或委員來說是較適宜的做法。
李冠殷回應指,雖然《條例》列明管委會違規後各委員或秘書都屬違法,但其實在檢控告階段未入將所有人都起訴,因為要看每個人在案件中擔任的角色,該人做了或無做到那些事項。他舉例指最近有一次檢控當中,涉事人沒有報備或保留一些文件,看當局審視整個個案後,發現是管委會秘書負責去報備或保留一些文件,所以條文意思是每人都有可能要被告,不過最終要告誰則視乎該個案情況而定。
民建聯的李慧琼表示收到法團成員表示擔憂,指作為法團委員是義務工作,大家都是「一腔熱誠」去參與,沒想過要負法律責任。她坦言當然有人是蓄意違反法例或從中有私人利益則當然應承擔責任, 但很多街坊擔任法團是因為無人做就幫忙做,他們本身知識水平也是較參差,未必完全掌握實際可能承擔的責任。
李慧琼指,雖然局方表明會按實際情況再考慮檢控,但委員仍需面對被控的風險,問及當局會否作平衡,包括列明清晰指引等。梁宏正回覆指《條例》有適切的免責條款,又指現時是有一系列指引,未來修例時也會發出更新指引。此外,梁宏正又表示民政總署有不同措施支援法團,包括免費法律資訊、另有專業顧問和諮詢服務等,未來也會繼續去加強與不同法團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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