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歲消防隊目涉3度向筲箕灣消防局虛報假案,指有醫院火警警報啟動、有人困於升降機內、有人要從商場躍下等。經審訊後,裁判官屈麗雯今於東區裁判法院裁定涉案消防隊目3項虛假火警警報罪成,他另涉一項導致警力浪費罪、則罪名不成立。屈官明言考慮判監,指被告行為浪費人力物力,影響消防聲譽及巿民生命財產的保障,判刑須起阻嚇、免得他人仿效,下令將被告還柙至6月7日判刑。

被告劉浩殷(46歲,消防隊目)被控3項虛假火警警報罪及1項導致警力的浪費罪,指他於2023年5月17日在香港向筲箕灣消防局虛報,聲稱東區醫院的火警警報被啟動;同日再向同一消防局虛報有人被困於筲箕灣一幢住宅大樓內升降機,及有人從筲箕灣一商場躍下,而後者致警力浪費。

官:一日3次報案若說巧合未免天方夜譚

屈官裁決時,指被告在案中3次事件中的犯案手法類似,在同一日內、甚至同一小時內3次以自己登記的電話號碼報案,訛稱在東區醫院的火警警報被啟動、筲箕灣某住宅有人困於升降機內及有人在筲箕灣某商場企跳,而被告均沒有留下聯絡方式及個人資料,若說3次事件只是巧合,未免是天方夜譚,被告顯然明知而作出虛報,故裁定3項虛假火警警報罪成。

另外,雖然屈官亦裁定被告是明知而虛報有人在筲箕灣一商場企跳,但就「導致警力浪費罪」,控方未能證明案中遭浪費的警力,故裁定該罪脫。

求情指被告定罪勢將失工作長俸退休金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被告因本案勢將失去工作,多年累積下來的長俸及退休金亦會失去、懲罰深遠,被告作為消防隊目,過去對社會有貢獻,希望法庭考慮緩刑。

屈官指被告犯案動機不明,但被告在一小時內致電消防處3次,無論如何都不是出於良好動機,被告行為浪費人力物力,他作為有經驗的消防隊目,報案時必然知道後果。被告行為令消防員疲於奔命,有消防員須跨區工作及消防處須抽調人手。

身為消防隊目未能以身作則 法庭考慮判監

屈官又指,被告作為消防隊目理應以身作則,不應作出虛報行為,因為這會影響到真正有需要的人士,被告行為不應出現在公眾期望的消防員身上,事件影響到消防處的聲譽及巿民生命財產的保障,法庭判刑須起阻嚇作用,向公眾發出訊息,就是被告這種行為不應仿效,否則最終受害的只會是公眾,明言會考慮判監,下令被告還押至6月7日判刑,
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編號:ESCC2531/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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