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歲休班警於去年1月在深水埗福華街醉酒鬧事,期間損壞酒吧玻璃門,因而被控醉酒及行為不檢、刑事毀壞兩罪。涉案男警早前不認罪,原定今年6月開審,但控辯雙方商討後,被告今於九龍城法院承認刑毀罪,裁判官林子康判處被告罰款4,500元及賠償酒吧4,500元維修費;就醉酒及行為不檢罪,林官批准被告簽保守行為兩年。林官另提醒男警「要知道自己嗰個身分」,斥其犯事使警隊蒙羞。

被告簡偉迪(45歲),報稱警員,已被停職。他被控於2023年1月27日,在深水埗福華街福昇大廈地下「Eleven Lounge & Restaurant 」外於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該餐廳的一趟玻璃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醉酒後大吵大鬧刑毀酒吧玻璃門

案情指,被告當晚與女子X光顧酒吧「Eleven Lounge & Restaurant」,至晚上約11時,被告因醉酒被酒吧員工送出門,他在酒吧外胡言亂語,有附近居民受噪音滋擾,於是報警。有居民因噪音下樓,看見被告向坐在地上的X說粗言穢語及踢了酒吧玻璃門一次。

其間有1名穿深色上衣的人走出酒吧,被告則說到「你唔好咁多事,你唔好諗住著到咁我就驚你,我一打三呀!」,該人隨即折返酒吧內。

酒吧員工事後發現玻璃門脫離軌道,維修費用為4,500元。酒吧附近閉路電視亦拍攝到被告醉酒、踢門數次。

求情稱為本案已遭停職稍後復須受罰

辯方求情指,被告無案底,服務警隊28年,工作表現獲上司讚賞。被告因本案停職,薪金有所調整,亦須面對紀律聆訊, 將會受到法庭判刑以外的懲罰。被告當時並非執勤,當日只是「一時飲多咗」而犯案。

辯方又指案件原本排期審訊,但經控辯雙方商討後,被告現認罪及已有悔意,亦願意賠償維修費,希望法庭考慮判罰款。

官:要知自己嗰個身分

林官批准被告就「醉酒及行為不檢」罪自簽2,000元、守行為兩年,另須支付300元堂費。另就刑毀罪,林官同意本案案情並非最差劣,而被告身為警員,亦會面臨其他後果,判被告罰款4,500元,另須向酒吧賠償4,500元維修費。

林官判刑後告誡被告,身為警員「要知道自己嗰個身分」,犯事不單影響自己,亦會令警隊蒙羞、「令人覺得似乎作為警員可以做乜都得」。

案件編號:KCCC1460/2023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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