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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會指,兩名公屋租戶因各自拒絕或忽略申報其在港的住宅物業擁有權,各被判罰款12,000元及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其公屋單位亦被收回。 

案情指,兩涉事公屋戶分別居住於柴灣興華(二)邨及柴灣邨,兩人在2022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均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然而,房署其後調查揭發,興華(二)邨公屋戶在案發時聯權擁有一個位於長沙灣的住宅物業;柴灣邨公屋戶則獨自擁有一個位於柴灣的住宅物業。該兩公屋戶因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7(a)條而被檢控,並於周二(28日)被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 

其中一名涉事公屋戶居於柴灣邨。資料圖片
其中一名涉事公屋戶居於柴灣邨。資料圖片
另一名涉事公屋戶居於興華(二)邨。資料圖片
另一名涉事公屋戶居於興華(二)邨。資料圖片

發言人指,房署早前已收回柴灣邨的公屋單位,亦已向興華(二)邨公屋戶發出遷出通知書以收回該公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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