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等人涉串謀在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27天審訊。從犯證人彭軍壕指與同謀者吳智鴻、被告賴振邦到後樓梯測試炸彈和引爆裝置樣本,吳智鴻把少許「TATP」粉末倒在裝置發熱線,隨後有人致電到放於裝置上的電話,不一會兒便發出「噗一聲」,吳智鴻宣布「試爆成功」。
彭軍壕指被告賴振邦從浸大實驗室偷取數瓶化學原材料後,與彭軍壕一同前往城大宿舍區休息室,賴振邦「舖哂啲嘢出嚟」並拍下該些白色,啡色樽,當中有部分樽「貼住骷髏頭」。
於3C維修工作室測試炸彈 吳智鴻宣布試爆成功
控方指同謀者吳智鴻於11月22日在群組問有沒有人拿走硫酸,彭軍壕當時回應「啲料喺哂Bobby(賴振邦)到」。彭指自己沒有從浸大拿走任何化學物品。群組對話顯示吳表示有「煉金術師」尋找98%硫酸,負責軍訓的常先生稱有一樽,售價新台幣220元,又表示如可安排物流,還有其他炸彈原材料可以提供。彭回答軍訓宿舍附近有化工原料舖。
11月底,吳智鴻指被告賴振邦認識懂得合成炸彈的人,已製成「炸彈和遙控裝置樣本」,遂叫彭軍壕一同到荔枝角「3C維修工作室」找賴振邦測試樣本。吳從店內拿出樣本並放置到後樓梯地下,吳拿出一小樽白色粉末稱是「TATP」,倒出約「火柴頭」的分量到裝置發熱線上,有人致電到置於裝置上的電話,其後「電話震就聽到噗一聲」,吳稱試爆成功、「個裝置work」。控方播放片段,彭稱忘記由誰拍片。
彭軍壕續指數日後,吳智鴻稱想了解裝置實際運作情況,又再相約彭到「3C維修工作室」,彭甫到達便看到吳「揸著支焊筆辣個電話」,隨後打開電話後蓋,把焊筆觸碰於「類似係震動器個位」。其後被告賴振邦到場後向吳表示有「煉金術師」認識懂合成炸藥的人,該人想直接與吳商議價錢,彭指兩人即時以telegram聯絡。
彭軍壕稱受吳智鴻指示將3支槍帶回家保管
彭軍壕供稱,11月27日,他受吳智鴻指示到沙田小瀝源附近向「維修員」取一袋物件,吳智鴻聯絡後兩人成功會面,彭軍壕收到以膠紙封好的紙袋,並形容「好重嘅」,當彭軍壕坐的士離去,吳智鴻便叫他把紙袋拿回家保管,彭指「拆開少少嚟睇...見到3支類似係槍嘅物體」,由於彭軍壕家中有小朋友,他遂自行決定把紙袋收藏於住所附近、摩星嶺一隱閉的橋底,彭軍壕拆開後得悉僅一把槍有彈匣。
吳智鴻指示彭軍壕拿出沒有子彈的空槍予另一人,彭經聯絡後於12月1日到旺角銀城廣場地下,到場交收的亦是「維修員」。同日,彭軍壕又再按吳指示把一把槍、一個彈匣和子彈,帶到吳智鴻住所附近公園交收,期間吳智鴻把兩個彈匣裝滿空尖彈後歸還予彭軍壕。
彭供稱吳智鴻指空尖彈「殺傷力大好多」,因將會有行動實行,屆時會使用空尖彈,故先行收回所有普通子彈。吳智鴻另表示炸藥已經「撈好」12公斤,還有8公斤未處理好,惟彭軍壕沒有追問何謂「撈」,吳智鴻又指行動地點和日子亦未決定,但「屠龍會護送佢同安置個炸彈」,由吳智鴻引爆,吳並讓彭軍壕行動中任「哨兵」。彭軍壕把彈匣放回摩星嶺橋底後,便沒有再返回該處。
彭9月起辭工由吳智鴻及組織資助生活
彭軍壕稱12月3日與吳智鴻到荃灣和認罪被告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屠龍小隊軍師、被告賴振邦等會面。在酒吧中,賴振邦指閉路電視或有收音功能,不想商議行動,而吳挨近黃振強和軍師小聲地談及行動,彭聽不清內容。
彭軍壕指9月辭去工作後,吳智鴻或組織的一名成員會提資助予他,每月最少8,000元,最多約1.2萬元。
將炸藥粉末、電芯及裝置等藏於華仁書院
同月7日下午,彭軍壕又按吳智鴻指示,協助前往旺角交收,彭等候約一小時,交收者著彭前往麥花臣球場公廁某廁格取一個海綿寶寶環保袋。彭到達後以硬幣打開鎖上的廁格後,看見馬桶上有體積較大的環保袋,上手後猜測約10多公斤重,吳早前叮囑他檢查內裡有否遙控裝置和數個盛有白色物料的玻璃樽,彭表示沒有認真檢查,便把環保袋塞進背包,坐的士到灣仔公園與吳會合。
吳智鴻帶彭軍壕前往吳曾就讀的華仁書院,吳打算把環保袋置於華仁停車場垃圾房附近草叢小徑,但有司機正望向兩人,兩人便離開校園另覓一處放置環保袋和吳以膠袋盛載的雜物,相約各自歸家後再折返。
兩人約晚上9時再會合,把以上物品移至華仁書院內一個位置,吳把所有物件倒出來,彭稱有電芯、12至14包呈黃色粉末的ANFO炸藥、載有HMTD炸藥的玻璃樽、吳指可控制50米範圍的遙控,以及2組類似早前在後樓梯測試的裝置, 1組連同舊款手機。
吳向彭透露12.8行動計劃部署
吳智鴻指有個電池盒融化,遂致電叫被告賴振邦帶同3組後備裝置前來。在等候期間,彭軍壕指吳向他道出行動計劃:12月8日每人有不同角色和任務「要自己搞掂」,彭當日約12時與吳在灣仔會合拿取炸彈後,「搵個位置觀察同等」,當遊行隊伍行經軒尼詩道和菲林明道交界,吳會在屠龍小隊掩護下放置大炸彈,東行約50米放小炸彈,槍手會在立興大廈或光華大廈天台望著小炸彈位置,屠龍小隊、閃燈隊跟著遊行隊伍到軍器廠街附近「引防暴警察推出嚟」,再由槍手開第一槍作信號,吳便會引爆炸彈,屠龍等隊伍攻擊警察,逼警方前往大炸彈,吳再進行引爆,其他人在大炸彈爆炸後往「警方殘骸到執槍」,便立即離開現場,另會有一人負責與槍手聯絡、接送槍手,被告賴振邦會安排車輛協助已執槍的同伙離去。
約1小時後被告賴振邦到達華仁協助吳 「組合個炸彈」,其後離開。吳思考把炸彈置於灣仔公園或華仁「過夜」,最後決定先與彭軍壕到灣仔薔紅餐廳與黃振強、屠龍小隊軍師等人會面,期間屠龍小隊軍師詢問吳12月8日行動詳情,因他們不清楚內容,吳表示只有自己和另一勇武隊伍蜘蛛隊隊長清楚所有細節,其他人只知道「自己有份用槍同炸彈攻擊警察」和所屬崗位。
12月8日屠龍隊成員與吳保鴻被捕 行動腰斬
吃完飯後,吳智鴻便帶各人走往向英皇集團方向,至灣仔地鐵站,彭軍壕稱吳「講計劃點行」,但彭沒有仔細聆聽內容,與吳其後返回華仁。 吳智鴻指灣仔公園已關門,決定把大小炸彈放入黑色膠袋後置於原地,兩人便離開華仁。彭供稱整個炸彈於被告賴振邦離開前已處理妥當。
彭軍壕指12月8日早上8時被告賴振邦傳送一條新聞連結予他,內容是警方在灣仔和北角進行拘捕,彭認為屠龍小隊成員和吳智鴻被捕,賴振邦不斷問彭軍壕炸彈是否在華仁,有意拿2個炸彈實行吳的計劃。
直至中午12時前,蜘蛛隊隊長指行動腰斬。彭透過新聞得知警方翌日找到涉案炸彈。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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