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歲消防隊目3度向筲箕灣消防局虛報假案,指有醫院火警警報啟動、有人困於升降機內及有人要從商場跳下。經審訊後,涉案消防隊目早前被裁定3項虛假火警警報罪成,裁判官屈麗雯今於東區裁判法院判處監禁5星期,指被告身為消防隊目、未能以身作則,反而令消防同事須抽調大量公共資源去處理其虛報行為,案件有其嚴重性。辯方申請被告保釋、以等候上訴,獲屈官批准。

被告劉浩殷,被控於2023年5月17日在香港向筲箕灣消防局虛報,聲稱東區醫院的火警警報被啟動;同日再向同一消防局虛報有人被困於筲箕灣一幢住宅大樓內升降機;及有人從筲箕灣一商場躍下。被告另涉1項導致警力的浪費罪,則早前脫罪。

求情稱為家中經濟支柱 一時衝動犯案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報告正面,並引述家人求情信,稱被告是好丈夫、兒子和父親。被告任職消防20年,定罪對他已經是很大懲罰,他將失去工作和長俸,而家人亦須搬出宿舍,而被告本身是經濟支柱,仍在英國讀大學的兒子受本案影響、可能須退學及回港。辯方指被告因案件承受很大的精神壓力,在見感化官時一度哭泣,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只是一時衝動才犯案,案件不涉及任何政治因素,被告多年來對社會有很大貢獻,酌情輕判。

官指沒悔意但相信重犯機會低

屈官判刑時,稱看過被告的背景報告,談不上有悔意,但接納被告過去有良好背景,沒有案底及一直奉公守法,因今次事件而前途盡毀和影響家人,確實令人感到可惜,相信犯案與被告過往品格不相符,日後重犯機會低。

未以身作則 3次虛報浪費資源

惟屆官指出案件有其嚴重性,被告在短時間內3次虛報,致使浪費大量人力物力,而被告作為消防隊目,理應知道虛報的後果,卻未能以身作則,他的行為令消防員疲於奔命、甚至須跨區工作,令同事抽調大量公共資源去處理,考慮到嚴重性,非即時監禁的判刑並不適合,惟因其良好背景酌情減刑,終判囚5星期。

申保釋候上訴獲准

判刑後,辯方申請被告保釋、以等候上訴,屈官遂批准被告以2萬元擔保外出,期間不得離港及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並須居於報稱住址、及每星期到警署報到3次。

案件編號:ESCC2531/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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