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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工智能(AI)應用日漸普及,有調查顯示,逾8成在職人士於工作上使用AI。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私隱專員公署將於本月發表《人工智能:個人資料保障模範框架》(簡稱《模範框架》),為機構在採購、實施和使用人工智能系統處理個人資料時,提供一系列有關管治及減低私隱風險的建議。

管理人工智能 須以人為本

鍾麗玲表示,私隱專員公署於去年8月至今年2月,合共向28間本地機構進行循規審查,以了解相關機構在開發或使用人工智能時收集、使用及處理個人資料的情況。結果顯示,公署在是次循規審查過程中未有發現有違反《私隱條例》相關規定的情況。

鍾麗玲表示,人工智能的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點領域之一,公署推出《模範框架》,是體現國家於去年10月提出人工智能治理倡議,即使於用人工智能時,發展與安全需並重,並且須以人為本來管理人工智能。

鍾麗玲表示,人工智能的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點領域之一,公署推出《模範框架》。
鍾麗玲表示,人工智能的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點領域之一,公署推出《模範框架》。

鍾麗玲進一步解釋,機構使用人工智能時,需要極大量資料,包括個人資料,私隱公署看到此趨勢,須讓機構考慮如何保障個人資料的安全,故希望幫助一些機構,特別是中小企於處理及使用AI的流程時,符合私隱專員公署的規定。

管治團隊應包含不同部門

鍾麗玲指,《模範框架》是根據商業機構的流程設計出來,相當實用及容易使用,當中包括一系列管治考慮,如成立人工智能管治委員會團隊,不應只有資訊科技的同事,而是不同部門的同事亦可參加,用家的意見亦要參與,同時要委托專家處理AI方案,如服務提供者有否符合國際準則,數據質量如何,是否從合法途徑得來。

套取生物辨識 務必特別小心

另外,私隱專員公署早前裁定一個機構以虹膜掃瞄裝置在香港收集巿民的虹膜及面容影像,違反私隱條例。鍾麗玲表示,該類套取生物辨識的個人資料有增加趨勢,市民大眾是要特別小心,因為該類個人資料是獨一無異,亦不可改變,市民必須小心保障自己,不要隨便將生物辨識的個人資料交出。

鍾麗玲指,私隱專員公署亦處理一些個案,有員工投訴公司使用人面識別的技術才能進入辦公室,公司期後取消相關要求,因為根據《私隱條例》,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是否必須,有否超乎適度,及相關保安,與及是否有私隱侵犯程度較低的替代方案,「員工上班亦可使用其他方案,如職員證核實身份,其實是否已足夠,係咪一定要去到面容識別呢?要視乎個別情況。」她又指,外國過去曾有超市使用人面識別收集大量個人資料,經執法機構調查後,最終亦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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