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歲無業男本周三(6月12日)涉在石門港鐵站附近身穿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上衣、戴上黃色「FDNOL」(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英文縮寫;five demand not one less)的口罩遊蕩,並拒向警方出示身份證。他被國家安全處控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共3罪,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應控方要求,押後案件至8月7日再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被告申請保釋被拒,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亦沒有每8天保釋覆核權利。

被告諸啓邦被控「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共3罪。根據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指,「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今在庭上申請被告毋須答辯及案件押後再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包括檢查其手機、電腦及案發附近的閉路電視片段,辯方亦需時處理辯方材料。辯方為被告申請保釋但遭控方反對,總裁判官蘇惠德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表明未能看到有充分理由被告不再作出危害國安行為,故拒絕被告保釋申請。

總裁判官蘇惠德一度向被告稱「你有權向高等法院申請覆核,要唔要8天?」,辯方代表律師陳奕勤表示不需要保留每8天保釋覆核權利,控辯雙方另確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凡涉犯下國安相關罪行的被告並沒有8天保釋覆核的權利。

控罪指,諸啓邦在2024年6月12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穿戴印有陳述的一件上衣及一個口罩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一)引起中國公民、香港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二)引起中國公民、香港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三)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涉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24(1)(a)(i)條。

另外「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兩罪則指,諸啓邦在2024年6月12日在石門港鐵站附近,在警務人員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後,不遵從要求;並在上述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案件編號:WKCC2585/2024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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