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去年7月接載乘客時兜路,乘客下車拍攝司機外貌及車牌,雙方發生口角,司機更以粗言穢語指罵乘客。司機原本否認兜路、無禮貌及不守規矩兩罪,案件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但他在開審前改認兩罪,暫委裁判官周羨頤判刑時指:「郁手郁腳喺法例上,構成咗普通襲擊」,考慮司機過往交通定罪紀錄及求情陳詞後,判處司機罰款900元。
被告劉耀祖(英文名:Joe)今承認「的士沒有採用最直接而切實可行的路線駛往目的地」和「無禮貌及不守規矩」兩罪。
被告兩度要求乘客下車被拒 最後多走1.24公里
案情指,2023年7月4日早上9時40分,乘客於青衣鄉事會路15號乘搭涉案的士前往伊利沙伯醫院,被告駛到拔萃女書院附近時表明塞車,要求乘客下車,乘客拒絕下車後,被告再駛往加士居道再次要求乘客下車,乘客繼續拒絕下車,乘客最終在早上10時07分到達目的地,總車費為128.6元。涉案路線總長為12.64公里,比警方量度的最直接路線長了1.24公里。乘客下車後拍攝被告車牌及外貌長相,雙方遂發生口角,被告更以粗言穢語指罵乘客,乘客當時以手機拍攝情況。
被告稱乘客拍攝容貎放上網惹不滿
被告今沒有律師代表,他在警方調查時已承認與乘客對罵及無禮貌,他自行應訊時稱「個導航好亂,指唔到我要行嘅地方」,強調他沒有意圖兜路以多收車費。被告指乘客指罵他故意兜路,拍攝其容貌及車牌後揚言會「擺上網」作網絡公審,被告即時情緒變差,認為乘客「用非法手段公審我,去發洩佢不滿⋯⋯佢想打爛我飯碗」。
官:導航系統不清晰非抗辯理由
暫委裁判官周羨頤表示,控方只需證明被告沒有採取最直接可行的路線,已能滿足控罪元素,即使被告指稱導航系統不清晰,亦並非法律上的抗辯理由,相反法律上期待專業的士司機會採取最直接可行路線。另一方面,周官稱香港沒有肖像權,故拍攝後放上網「唔可以話係非法嘅」。
被告反問乘客指罵司機「就唔需要有懲罰?」
被告認罪後指他在本案發生後已沒有再駕駛的士,又向周官說:「法官大人!我想問,咁係咪得司機有罰則?咁個乘客喺度指罵我,佢就唔需要有任何懲罰?」周官解釋指需視乎當時對方不禮貌的程度,而「郁手郁腳在法例上構成普通襲擊」。周官考慮被告過往交通定罪紀錄及求情陳詞後,判處罰款900元。
案件編號:KCS41818/2023、KCS41819/2023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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