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漢陳真咬甩前區議員趙家賢左耳後疑遭示威者「私了」案,3男涉案不認罪,其中1人在審訊期間改口認罪,及至求情階段,又欲推翻認罪答辯,其代表律師指被告受到過度活躍症症狀的影響而作出錯誤的認罪決定,但暫委法官高偉雄今駁回申請,指被告並沒有因其患有過度活躍症而影響其判斷,事後後悔所作出的判斷和決定,並非是可以推翻認罪答辯之理由。

官拒接納辯方指被告受壓加劇過度活躍症症狀

高官裁決指被告徐俊傑在作供期間,不論專注力、對問題的理解、組織能力、耐性等均沒有任何問題,能夠在庭上詳細地描述他聲稱審訊前及審訊期間發生的事。

若如辯方所述被告在庭上作供期間,因為受壓加劇其過度活躍症症狀,那麼應該亦會呈現其他的過度活躍症症狀,而不只有辯方所指的健忘或思緒混亂,況且,完全沒有證供指出被告在庭上作供期間曾受巨大壓力。根據醫生指,被告從沒有向他表示有妄想及幻覺的情況出現。

被告有充足時間就答辯決定深思熟慮

審訊時被告律師亦多次因應被告提出的要求向法庭申請押後,高官表示被告絕對有充足時間就他認罪與否作出深思熟慮的決定。

就被告稱他誤解或在未得到足夠的法律資訊下,即未承認案情仍可改變認罪答辯的說法,但被告是在控方舉證完畢,在辯方案情展開前才認罪。而在審訊期間,被告的律師就控方的案情及控方證人在庭上的證供差不多均完全沒爭議。

後悔決定並非推翻答辯理由

高官續指被告事後後悔自己所作出的判斷和決定,並非是可以推翻認罪答辯的理由,信納法律團隊已向被告清楚解釋並令他明白,遂駁回申請。

被告在審訊第四天透過代表律師指改為承認暴動和有意圖傷人罪。翌日被告在庭上同意及承認控方的案情撮要,獲裁定罪名成立,但同月22日,被告向法庭申請推翻2項控罪的認罪答辯,獲批另聘其他律師處理申請。其代表律師指被告患有過度活躍症、專注及抗壓能力較差,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才可以理解所獲取的資訊及作出相關的決定。

案件編號:DCCC329/2022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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