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歲時任警察投訴科女警長陳惠嫻,涉於2019年大埔區少年警訊聖誕聯歡會暨支會頒獎典禮上,偷去刻有「大埔區少年警訊」字樣的USB及共值2,400元的28張書券。她經審訊後原被裁定3項盜竊罪成,判監8個月,並須賠償700元;她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暫委法官郭啟安今頒布書面判詞,認為陳惠嫻沒有可能會冒著失去工作、長俸,以及前途盡毀之險,而作出偷竊行為,終裁定原審裁判官陳炳宙在處理證供時沒有充分考慮分析證據,令定罪不穩妥,裁定陳惠嫻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並擱置刑罰。
陳惠嫻被控於2019年12月21日,在香港新界馬會道上水圍大埔區少年警訊會所的閱讀室內偷竊屬於女警長3943吳詠璇的財產,包括兩支刻有大埔區少年警訊字樣的記憶棒及8張商務印書館港幣50元書劵;並在該會所的電腦室內偷竊屬於男子羅逸俊的財產,即20張商務印書館港幣100元書劵。
被告不可能冒著前途盡毀之險犯案
暫委法官郭啟安指,陳惠嫻一方提出11項頗為細碎的上訴理由,大多是批評原審裁判官陳炳宙連番批評她的說法「有違常理」,實在是過於武斷,完全忽略辯方案情。而郭官認為陳官在評估案中證據時,即使認為陳惠嫻是一時貪心而犯案,但在裁斷過程中並沒有適當和充份考慮和評估控方案情的「箇中不可能之處」(inherent improbabilities) 。
郭官認為任何一名合理的人士不可能會相信2017年至2019年期間在大埔區少年警訊會所工作、身為前任大埔區少年警訊聯絡主任陳惠嫻,會在會所設置閉路電視的監察下,擅自取走屬於他人的物品,而期望不被揭發或能夠瞞天過海。郭官認為在一般情況下,陳惠嫻沒有可能會冒著失去工作及長俸,前途盡毀之險而作出完全沒有把握和必然被揭發捉拿的偷竊行為。
原審沒充分考量「箇有不可能」
郭官指陳惠嫻當時離職4個月,不可能那麼快便完全忘記會所存在閉路電視保安系統,即使她是要去偷竊涉案書券和紀念品時,身為一名資深的警務人員更會格外小心,留意周圍環境,避免自己的一舉一動以及犯案過程被閉路電視攝錄下來、留下罪證。而且陳惠嫻拿走涉案USB記憶棒,也不排除她只是認為那些是一些可拿走的紀念品。
郭官認為陳官沒有恰當處理對此「箇有不可能」的情況並給予適當的考量,間接影響陳官沒有充份考慮其他的可能性,亦認為陳官在拒絕接納對陳惠嫻有利的證據時處理方法有問題,導致郭官重新審視案中證據後的看法與陳官不同,已足夠讓郭官以陳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定罪。
案件編號:HCMA391/2022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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