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防疫抗疫基金」第二輪撥款紓困措施下推出「旅遊業支援計劃」,向旅行代理商及從業員提供現金津貼。「愛·酒店」董事吳卓然找來親友訛稱為公司僱員,向政府申請津貼38萬元。7男女否認串謀詐騙罪,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今(25日)裁定7人均非是「愛·酒店」的僱員,其中6人互相聯絡,提過每人3萬的津貼可「一人一半」分帳,每人可獲得1.5萬元,有人回應「咁正,多謝大佬」,也曾提供資料、填寫或簽署申請,裁定6人串謀詐騙罪成;但其中一男只是向女兒提供資料,可能不知道非法協議的存在,也不知道津貼與旅遊業有關,遂裁定他罪脫。6人的求情及判刑押後至7月11日處理,各人獲准以1千元保釋外出。

「愛.酒店」董事吳卓然承認5項串謀詐騙罪,控方另不提證供指控梁宇恆及蕭敬人,故兩人無罪釋放。餘下7名被告依次為吳浩然、郭麗珍、陳柱成、陳祉旻、趙紫棋、梁啟明、黃愷。

控方案情指,本案被告於2020年4月18日至5月13日期間,向旅行代理商註冊處虛假地表示,他們為愛.酒店有限公司(iHotel Group Limited)的僱員,亦不誠實地表示「愛·酒店」所提交用作支持申請「旅行代理商及從業員支援計劃」津貼的申請表格及文件上列出的資料屬真確,誘使註冊處根據支援計劃向愛·酒店及各被告支付相關的津貼。

根據「旅行代理商及從業員支援計劃」,僱用5至19名僱員的旅行代理商可獲發放5萬元,僱員可6度獲發放津貼5千元,合共3萬元。吳卓然簽署申請表,寫明申請的津貼金額包括「愛.酒店」的5萬元及11名僱員合共33萬元,即共38萬元。

案發期間,「愛.酒店」為一間註冊旅行代理商,吳卓然是其唯一董事,吳卓然簽署並提交支援計劃申請,指明他與7名不認罪被告及兩名罪脫被告陳晶及吳翠琼是「愛.酒店」的僱員,申請表上聲稱吳卓然是董事、其兄長吳浩然為業務發展經理、其母親郭麗珍為行政主任、陳柱成為推廣、陳祉旻為市場助理、趙紫棋及蕭敬人為客戶支援代表、梁宇恆為市場監督、陳晶及吳翠琼為系統分析員、梁啟明為客戶支援監督。黃愷則是陳晶的丈夫。惟當時他們從來沒有受僱於「愛.酒店」,亦沒有從「愛.酒店」收取過任何薪酬。

WhatsApp通訊紀錄顯示,吳卓然向母親說:「如果有人問你喺我間公司做咩嘅,你大概講返你之前喺律師樓做咩就得」、「2月10號入職,職位Administrative Officer」及「都係以防萬一」。吳卓然向其他人曾稱「批到一次過出3萬蚊」、「每人$15000」。法官張潔宜裁定除了陳柱成外的6人從來沒有受僱於愛·酒店,也沒有收過任何薪酬,曾提供資料、填寫及簽署「旅遊業支援計劃」的附件表格,亦知道申請是關於旅行社資助,與吳卓然達成涉及欺詐的非法協議,裁定6人串謀詐騙罪成。陳柱成則只把資料傳送給女兒陳祉旻,可能不知道非法協議的存在,被裁定串謀詐騙罪脫。

案件編號:DCCC 419/2022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