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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等人涉串謀在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47天審訊。早前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供稱同謀者吳智鴻在屠龍小隊置放物資的荃灣倉庫附近交收防彈板,控方今早呈遞吳智鴻當日所乘坐汽車的登記文件,顯示登記人為被告賴振邦。

控方傳召警員證人洪子安(音譯),他負責於2020年8月28日就被告李家田的手機和平板電腦進行鑑證,透過Cellebrite擷取資料。

在辯方盤問下,洪子安指手機和平板電腦需要連接提取裝置「Touch 2」,跟著顯示的提示逐步進行。其中一步需要輸入密碼,洪指密碼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同事提供。

女被告劉佩凝。何君健攝
女被告劉佩凝。何君健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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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問如果沒有密碼可否進行擷取,洪子安回答「無密碼並不是做唔到(擷取)」,但亦有可能取不到內裡資料。

早前證供提到彭軍壕陪同吳智鴻在華仁書院組裝炸彈,彭協助扔掉融化的電池盒;彭軍壕、 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與吳智鴻於2019年12月8日凌晨在薔紅餐廳會面,其後在灣仔視察環境等。陪審團過往已閱覽涉案閉路電視畫面截圖,控方按辯方要求播放所有完整片段,其中包括彭軍壕在華仁書院棄置垃圾,黃振強等人一同往薔紅餐廳等。

控方舉證完畢,辯方將會決定被告作供與否,案件押後至下周一。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