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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等人涉串謀在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48天審訊。辯方指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得到法律意見後決定不作供。被告李家田自辯指因欲了解示威者故事製作紀錄片,以及出於窮困、「貪小便宜」,希望持續得到隊長黃振強的資助,致使一直留在屠龍小隊,對黃言聽計從,例如曾應黃要求剪接一段屠龍小隊精華片段。

早前辯方向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指出在2019年12月7日晚,張俊富與黃振強離開安全屋時,張俊富曾以參與示威時受傷未癒為由,表示不會出席12月8日行動,黃振強接受盤問時否認。

辯方傳醫生證張俊富曾為小腿受害求診急症室

代表張俊富的李國輔大律師傳召瑪嘉烈醫院時任駐院醫生陳宇勍,陳指張俊富在2019年12月8日到急症室求診,其左後小腿表層擦損、紅腫,應是傷口導致的細菌感染,由於傷口已結焦,相信傷口已形成超過5至6日,不需住院治療。控方沒有盤問。

女被告劉佩凝。陳浩元攝
女被告劉佩凝。陳浩元攝

張銘裕、嚴文謙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任何證人。休庭約45分鐘後,林芷瑩大律師稱李家田會出庭作供。

李家田自辯稱出席示威活動攝製紀錄片並無使用武力

李家田身穿全黑西裝、戴黑框眼鏡,身形較為高大,他指於1996年出生,被拘捕前一直居住在古洞麒麟村,中六畢業後在浸會大學修讀攝影與燈光,他曾拍攝紀錄片,但因欠交最後一期學費而未能成功畢業。李家田續指與雙親關係親密,但父母分別於2017年和2022年先後過身。李家田出生不久便受洗,經常陪同媽媽前往天主教教堂,但於浸會大學讀書期間因繁忙而較少到教堂。

辯方展示一張相片,李家田指自己在相中,相片時間為2019年6月,地點是海富中心,他當時手持攝影機,打算拍攝有關反修例活動的紀錄片。他表示自6月9日在立法會「煲底」眼見示威者被拘捕,便開始「非常關心」社運,在日後和平、非和平示威中都有留守捕捉畫面製作紀錄片,自己並沒有在示威中使用武力。

李稱因與黃振強相熟被加入telegram「屠龍小隊」群組

李家田得悉有示威者在2019年8月5日於荃灣被黑社會斬傷,欲了解有否後續事件發生,遂到荃灣一帶,發現有示威者想尋找涉事黑社會人士,亦有人保護示威者等,他當日認識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和黃振強,與黃最為熟悉,其他人則是「普通朋友關係」。其後他們把李家田加入至telegram的「荃灣示威群組」,李家田忘記因發生何事,該群組慢慢演變成「屠龍小隊」。

李家田解釋,自己「全面參與」製作紀錄片,沒有時間工作,而黃振強經常請成員吃飯、出錢資助成員,「我好窮...我有啲貪小便宜」,辯方展示李家田在11月8日和9日的戶口紀錄,顯示只有100元和0.56元存款;另外李家田指在8月25日二陂坊事件後,「屠龍小隊」開始成名,因有興趣了解示威者背後的故事,「相信示威者故事令我有更多創作靈感」,以上便是他留在「屠龍小隊」的原因。李家田曾在telegram上以訊息形式擬定一些對「屠龍小隊」的訪問問題,並傳送至ipad,但最後沒有作出訪問,辯方呈上訊息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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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欲失去資助故對黃振強言聽計從

李家田稱黃振強在10月請他和成員到澳門,更提供2,000元讓他賭錢,「我覺得好開心,有人肯俾錢我有一個娛樂」。李家田不欲失去資助,對黃言聽計從,「盡量滿足」對方,但亦曾以借口堆塘不出席一些示威活動,他憶述黃在中大暴動時向他提及自己會前往台灣,當黃於12月向他指「我想落場打」、「啪尖沙咀狗屋」時,李家田便借詞「不如靜靜地去咗台灣先」。

早前提到張銘裕、李家田曾到西貢試槍。李家田供稱,有日黃振強私訊他,要求他陪同到西貢行山,但黃沒有提及行山有關試槍和炸藥。李家田11月16日與頂替黃的張銘裕一同前往西貢,張銘裕與另一伙人聯絡,其後雙方會合,李家田稱並不認識該伙人。一行人17日凌晨行山期間曾停下,張銘裕兩度著他「行遠啲」,一段時間後再把他叫回,李家田表示並不知道各人前往哪處和做甚麼,他亦沒有取過槍。

指前往理大暴動現場為「拎故事」

李家田指11月17日下午前往理大暴動現場、「入去拎故事」,並沒有帶同武器,他分享從課室聽見一名示威者因害怕而發出顫抖聲音,亦有示威者執意取弓,法官張慧玲聽畢後稱「嗰個係故事嚟架?」,李家田解釋他不會接觸示威者,只透過第三身觀察。李家田續指,當警方宣布若示威者在指定時間不離開,便會以暴動罪作出拘捕,他數度因出口現場環境混亂而沒有離去,直到18日凌晨方離開理大,他形容氣氛恐慌,自己「好模糊好迷失...唔係好知點出嚟,但我就係走咗出嚟 」。由於身在理大,他亦沒有出席屠龍小隊17日在荃灣的飯局,同時,他害怕會被起訴、「避免不必要誤會」而離開「滅龍」群組,直至11月21才再次入群。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