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51天審訊。被告李家田續自辯,他認為屠龍小隊成名後好像沒有擔心樹大招風,而過往示威前租用單位過夜時,隊員通常是「打機」沒有談論行動,「佢哋唔係咁認真示威嘅人」。
隊長黃振強不滿隊員嚴文謙「成日有條女痴住」
李家田在辯方盤問下指另一被告嚴文謙有女友,曾留意到嚴文謙因女友原故而無法出席屠龍小隊活動,亦得悉黃振強(控方案情指是屠龍小隊隊長)在群組投訴「成日有條女痴住佢」、「見家長咁急,你呢排成日見家長」,但不知道黃所說的「成日」是意指多頻密,辯方又引述黃稱「又帶條女出嚟佗手掕腳」,李家田同意辯方指當時黃振強有不滿的情況。
李家田指黃振強有給錢其他隊友,屬於有求必應。
李家田又同意2019年時有眾多對政府不滿的群組,會「吹到好大」,例如一名名為「毒蛇」的人聲稱擁有大殺傷力武器並收於山洞中,故成員之間經常以此說笑揶揄,辯方引述例如在群組有人提到「試眼鏡唔知清唔清」,嚴文謙便稱「洗唔洗搵人守住個山窿」,李同意嚴文謙是在說笑。
李家田指屠龍小隊會堵路「裝修」但不傷人
辯方稱李家田曾傳訊指自己被跟蹤,李解釋當時懷疑被警察跟蹤,但覺得成員沒有因此而防範。辯方又問屠龍小隊本身出名,有否擔心樹大招風?李回答「佢哋好似都無擔心呢方面」。
李家田早前提到屠龍小隊過往示威前都會租用單位過夜。辯方關注,小隊在安全屋中會否談論示威手法,李指「佢哋唔係咁認真示威既人」,通常是在「打機」。李又同意屠龍小隊會堵路、「裝修」,但沒有意圖用致命武器傷害人,亦沒有看見隊員擲汽油彈傷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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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黃振強曾收取百萬資金並有作賭博
李家田續指黃振強作供時才得知對方收取過百萬資金,亦不知道黃有使用該些金錢賭博,辯方問,在庭上聽到資金用途時有否為隊友感到惋惜,李稱「呢個有嘅」。
隨後控方開始盤問。李家田指成員從沒向黃振強詢問眾籌金額,他從認識黃至12月8日,大概向黃拿取約一萬多元,李沒有印象看見黃給予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金錢,但沒有聽過3人因此有所怨言,控方質疑李的「所見所聞」中,黃只對李有求必應?李同意並指自己是私下索取資助,另確認黃曾面交現金予他。
嚴文謙和黃振強曾向警方防線擲汽油彈
李家田昨提過屠龍小隊沒有隊長。李今指除黃振強外沒有成員會相約飯局,李曾經叫成員遊行,但印象中沒有人響應,而黃邀請前往示威時成員則通常會出席。
李家田指屠龍小隊有試過向警方防線擲汽油彈,控方問目的是甚麼,「照住條街俾人行呀?」,李回答可能成員想嚇退警察。但李強調自己沒有使用過汽油彈、沒有看過張俊富及張銘裕擲汽油彈,只眼見嚴文謙和黃振強有擲汽油彈,控方問為何清楚記得,示威時的裝扮都是黑衫黑褲,李以群組內的圖片作例,解釋黃示威時的裝束通常是風衣、全罩式面罩等,所以可以認出。
控方關注屠龍小隊平日會面時的話題,李家田表示會談及行動將會到哪處,但不會說行動內容,又會討論警方和示威者的活動、各人分享身中多少催淚彈、被警察追趕時跑得很快等話題,李沒有聽過會面提及行動部署,但有討論過裝束,李另有印象黃振強有穿過避彈衣出席示威。
入理大只觀察示威者絕望恐慌狀態
早前李家田提過留在屠龍小隊和理大暴動期間進入理大是為製作紀錄片、「拎故事」。李家田同意控方指勇武行動是包括擲汽油彈,而自己沒有退出小隊;控方質疑李應是在理大尋找訪問對象,李解釋只是觀察圍封理大時各示威者「絕望恐慌嘅狀態」,例如有人欲從假天花離開逃離警方的追捕、有人神情呆滯等,控方問李有否問過示威者一次「你嘅心態係點?」,李回覆「無」。李舉出3個觀察情況例子後便指需時回想,同意控方指因自己沒作任何紀錄,所以要靠記憶。
李稱遭警員拳打氣門時非太大力
李家田曾供稱被捕時被逼坐在椅子上遭受警方威逼利誘和武力對待,因而作出虛構內容的招認。李確認加入屠龍小隊前身的「荃灣示威群組」前,已有參與示威,而被捕後有權保持緘默是示威者間的常識, 亦知道有警察投訴科。
李家田稱警員5820拳打其氣門時是有力度,但並非太大力,控方憶述5820到庭作供時,可見他相當大隻、有大肚腩,如作出拳打豈不是要彎下身驅?李確定是。李又示範警察如何起腳側踢其腰間,由與他身高相若的代表律師坐在椅子上, 李右腳提高打橫踢往其左邊腰間,控方質疑此動作相當難發力,李指有學過武術或許沒問題。李另稱事發後腰間形成紫色瘀青。
指是根據「體感」被打及掌摑約30至45分鐘
李家田早前指被打、踢、掌摑約30至45分鐘,控方要求李觀察庭內電子鐘一分鐘,問是否仍維持原先證供,李確認並指是根據「體感」。
李家田指警員向他表示「黃振強已經篤到你應一應,你講咗我哋就淨係吿你枝槍,如果唔係你就大鑊」,李回答警員「無」,控方質疑答非所問,李表示「就咁睇就係」。
李家田稱警方向他提過有3支槍,但現時數目不正確,控方指2020年警方已從吳智鴻家中、摩星嶺、蘇緯軒搜獲3支手槍,指出警方「唔會講唔對數」,李表示不知道警方為何這樣說。
李家田早前供稱警方著他記住黃振強、賴振邦的名字,以及他從吳智鴻手中取槍的事在錄影會面中道出。控方質疑,李在錄影會面沒有提到兩人全名,李解釋是忘記了。控方又表示李理應不會讓自己惹上更多麻煩,卻選擇稱取槍後放在綠色袋子中,為何李不編造已扔掉袋子,李解釋遭受「不人道待遇」後想滿足警察,望警方可得到些證據,遂第一時間想到常用的綠色袋子編造口供。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