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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有微博大V在網上曝光有人在地鐵站吸煙後,遭對方指大V未將自己「打格仔」放上網,侵犯了其肖像權及名譽權,而告上法庭索償2.6萬元人民幣(約2.8萬港元)。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認為事件是因原告人的不當行為引致,且被告人沒有捏造、歪曲事實,也未使用侮辱性言辭,判原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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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紅星新聞報道,在微博常談論醫療問題的大V陶黎納,多次曝光他人在地鐵等室內禁煙場所吸煙的行為,去年9月,陶黎納以「無格仔」方式上載張先生在地鐵站內吸煙的視頻,被張先生告上法庭索賠2萬元,認為陶黎納侵犯了他的肖像權、名譽權。

報道指,陶黎納當時在微博以「勸一次不聽,別怪我硬剛,曝臉不打碼……只能被我拍臉曝光了……」公開了張先生的視頻,後疑對方投訴,原帖在五日後遭平台刪去。陶黎納於是改以張先生的背面照再曝光事件。

上海法院認為原告不當行為在先,被告如實陳述,判原告敗訴。
上海法院認為原告不當行為在先,被告如實陳述,判原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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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受影響患精神分裂症

張先生則主張,陶黎納微博帳號是微博2016十大影響力醫療大V,擁有超過470萬粉絲,視訊累計播放量達3035.50萬,在公眾社交軟體內具有極大的影響力。侵權微博發佈後被數百人轉發、評論、點贊,迅速散佈網路,嚴重損害張先生的肖像權、名譽權。張先生因此情緒緊張,嚴重時肌肉緊張顫抖,被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診斷為精神分裂症。

張先生於是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陶黎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萬元、醫療費8000元、維權成本8050元。

陶黎納辯稱,張先生在地鐵站內違規吸煙在先,不聽勸繼續吸煙,態度惡劣,自己係為維護公共利益而通過微博曝光,該條微博沒有張先生的姓名等資訊,視訊內容真實,沒有醜化、污損、偽造等侵害張先生肖像權的行為,微博曝光符合民法典和《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的規定,不構成侵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於6月24日的一審判決書指,陶黎納是勸阻無果後為維護公眾身體健康及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發佈微博曝光的。雖然陶黎納未打馬賽克公開的行為欠妥當,但未捏造、歪曲事實,也未使用侮辱性言辭等,即使張先生的社會評價降低,亦是因其自身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的不當行為導致。法院駁回張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張先生的代表律師指,張先生不服上述判決,但決定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