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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66天審訊,辯方開始結案陳詞,力指黃振強證供不可信,形容他「言行不一」、「呃隊友」、「機會主義者」,「作供時閃縮迴避,一個大話冚一個大話」,另黃作供有獲取較輕判刑的誘因,提醒陪審員當犯罪首腦指證下屬時要小心處理。

辯方:控方舉證要達至毫無合理疑點水平

被告張俊富代表大律師指舉證責任在控方,需要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水平。「串謀」者不能不知道最終目的,如以為本案最終目的為示威暴動就不屬參與串謀,但接納串謀者不需知道整個串謀內容。辯方續指控方開案時提及串謀干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非針對警務人員,而是公眾、途人,法官張慧玲聞言稱需要翻查早前庭上資料。

辯方指,彭軍壕、槍手蘇緯軒、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均供稱理解12月8日行動時,不會有「唔關事嘅人」和遊行人士,讓陪審團考慮第一項控罪對象是否包括公眾人士;至於串謀謀殺罪,需要串謀有意圖去殺人。

女被告劉佩凝。葉偉豪攝
女被告劉佩凝。葉偉豪攝
黃振強被指「呃隊友」,證供不可信。
黃振強被指「呃隊友」,證供不可信。

指黃振強「呃隊友」 證供不可信

辯方指控方稱處理黃振強證供時,可「信啲唔信啲」,辯方問會否影響考慮其他證供?強調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應該係真、可能係真,都唔足夠!」,必須肯定其證供是真實的方可信納。辯方指控方認為在2019年的背景下,本案串謀呼之欲出,辯方對此「不敢苟同」,指當時暴動等是常見社會活動,不能就此背景作推測。

辯方續指黃振強證供不可信,張俊富被蒙在鼓裡的可能性極高,表示黃振強「言行不一」、「呃隊友」、「機會主義者」,「作供時閃縮迴避,一個大話冚一個大話」,黃作供有獲取較輕判刑的誘因,或剪裁口供令被告入罪,就如犯罪首腦指證下屬,應要很小心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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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隱瞞向吳智鴻取槍及計劃「走佬」等是「賣隊友豬仔」

辯方引述盤問黃振強有否私自取用屠龍小隊眾籌金額時,黃只回答用於「食飯搭車買衫」,當問他喜歡賭博與否,黃又回答「有賭過」、「唔記得賭幾多」,又稱忘記賭博的錢何來,其後在進一步盤問下才承認使用眾籌款項賭波。辯方稱根據7月至12月的投注紀錄,黃逾170次投注,形容黃賭博頻密,有時差不多日日賭,「咁唔係好賭?賭咁多會話無印象你信唔信?」

黃振強又曾私下問同謀者吳智鴻取槍,更著對方不要告知屠龍小隊成員,辯方指明知隊員反對親手殺警,黃卻一意孤行,若真的殺警成功,眾人亦會當作是屠龍小隊所為,質疑黃會以自身利益作供。黃供稱與隊友12月1日提及的第2次台灣軍訓已等於「走佬plan」,但卻與其他人私訊說自己要「著草」、「執行李」,辯方當時關注為何不直接與隊員說需要「走佬」,休庭20分鐘後黃便解釋只要自己不在港便「燒唔到其他人」,故自己先行離港,但此說法沒有書面和主問證供,辯方質疑黃 「賣隊友豬仔」。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辯方認為不可單靠字面推論張俊富有參與串謀

辯方認為黃振強證供充滿疑點時,依賴其證供便相當危險,黃是否可「安穩」地解讀涉案訊息?辯方認為不可單靠字面去推論張俊富有參與串謀。控方早前指當提到「20kg」時,只和吳智鴻的炸彈有關,「滅龍」群組第一次說起「20kg」時,「家長」尚未傳送以煙花爆仗嚇退公安的影片予黃振強,故「20kg」不會意指煙花爆仗。辯方反駁此說法需要建立於黃可信、沒誤導隊員才成立,黃供稱有分享該影片予隊員,但忘記是否在遊泰期間,辯方稱在群組可見沒該條影片不存在,因此黃是何時給予影片張俊富觀看屬很大的疑問。

黃振強在群組道「諗緊開會傾咩」,張俊富回答「20kg」,但辯方引述黃作供指不肯定張俊富甚麼意思。控方稱張俊富與黃12月1日討論炸彈置放位置屬於串謀,辯方表示在另一勇武隊伍群組中,黃計劃12月1日到警署假扮報案,藉機投放爆竹再逃跑,吻合與張俊富「睇位」一事,辯方指黃曾供稱原打算以煙花爆仗誘警,亦吻合張俊富的說法。

另辯方指出張俊富多次沒有參與群組討論,例如11月16日至17日期間有10小時沒參與討論,沒證據顯示張俊富必然看過群組內引爆器影片。

辯方:張俊富不會在不知情況下參與危險活動

根據彭軍壕證供指,吳智鴻稱屠龍小隊會掩護放置炸彈、攻擊警察逼使他們到大炸彈位置,與黃振強所指只會誘警、不會親自使用炸彈的說法相違背,不知道是黃被人誤導,還是沒有全盤托出。辯方稱,屠龍小隊不知炸彈真正位置、槍手位置、逃走路線,張俊富會否在此情況下參與本案危險活動,不管自身安危?「係咪咁兒嬉參加咁恐怖、咁大嘅活動?」

辯方續指,黃振強就殺警向友閃燈隊隊長稱「好似得我一個堅持咁」,即是只有黃想殺警,如向小隊坦白講出實際行動,隊員必定不同意,若小隊不參與,黃或無法「走佬」到 台灣拿取吳智鴻提供的一百萬資金。吳智鴻曾傳送黃一張炸彈放置相片,黃卻沒有轉發予隊員,只傳給軍師kan和閃燈隊隊長。

辯方結尾指,控方無法證明張俊富知情和參與本案串謀,陪審團需謹記寧縱無枉。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