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歲無業男涉於本年6月12日身穿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上衣、戴黃色口罩,在石門港鐵站附近遊蕩,並拒向警方出示身份證,因而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等3罪。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時,辯方表明被告擬承認其中兩罪,但須先取得控方同意修訂其中有關拒出示身份證的控罪,故申請押後案件以待雙方進行商討。《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批准申請,案件押後9月16日聽取答辯,被告繼續還柙。

被告諸啓邦被國家安全處控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3罪,依次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

擬認兩罪惟先取得控方同意修改引用條例

控方今於庭上申請就首罪「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的英文版本進行修訂,據悉控罪修訂只涉及英文字眼改動,中文版控罪內容不變。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表明,被告打算於英文版本修訂後,承認首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而次項有關沒有遵從要求出示身份證一罪,辯方要求控方考慮將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控罪,改為引用《入境條例》提控,被告在此罪經修訂後,亦打算認罪。

關文渭稱,該控罪是根據公安條例檢控,條例主要針對攜有身份證但故意拒出示身份證的人士,惟本案被告是忘記帶身份證外出,「假如可以更改為入境條例控罪,被告會認罪」。辯方要求押後案件待控辯雙方作出商討。

不打算認遊蕩罪

至於第三項「有意圖而遊蕩」罪,辯方表明不打算認罪。

被告現面對的控罪指他2024年6月12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穿戴印有陳述的一件上衣及一個口罩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一)引起中國公民、香港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二)引起中國公民、香港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三)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涉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24(1)(a)(i)條。

另外「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兩罪則指,諸啓邦在2024年6月12日在石門港鐵站附近,在警務人員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後,不遵從要求;並在上述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案件編號:WKCC2585/2024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