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委會去年底入稟競爭事務審裁處,指控美聯集團等前年和中原集團合謀定價,協議制訂最低佣金率,違反《競爭條例》,要求下令罰款等。中原事前與競委會簽訂了寬待協議故未被控,競委會主席表示寬待申請先到先得。美聯後來發現去年比中原更早申請寬待惟遭拒絕,遂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美聯有權得到寬待。美聯今於高等法院指競委會拒絕寬待美聯的做法損害了行事透明度及可預測性。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美聯物業代理有限公司、香港置業(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及美聯集團有限公司,今由資深大律師石永泰代表,擬答辯人為競爭事務委員會,由資深大律師陳樂信代表。原來的競爭事務審裁處訴訟原告則為競爭事務委員會,8名被告依次為美聯物業代理有限公司、香港置業(地產代理)有限公司、美聯集團有限公司、美聯集團董事總經理兼執行董事黃靜怡(Angela)、美聯物業住宅部行政總裁(港澳)布少明(Sammy)、港島區董事李頌賢(Jimmy)、營運總監張子存(Kelvin)及香港置業行政總裁馬泰陽(Dave)。
指競委會違反寬待政策或不合理行事
入稟狀指,中原集團主席施永青等去年3月1日與競委會會面討論,惟競委會表明尚未得出結論業界發出內部備忘指示代理遵從最低佣金要求有否違反《競爭條例》。美聯一方同月13日在調查期間向競委會申請寬待標記遭拒。本年初競委會披露涉案文件後,美聯方得悉施永青原抗拒申請寬待,直到得悉罰款龐大才改變主意,中原在美聯申請的7星期後,5月4日才向競委會申請寬待,其後達成協議。美聯獲告知競委會認為首先為調查提供重大協助者才可獲寬待,而美聯不符合條件。美聯認為競委會違反了寬待政策或不合理行事,遂入稟尋求濟助,另提到將向競爭事務審裁處申請永久擱置聆訊。
石永泰今陳詞指若美聯一方在調查期間向競委會申請寬待標記獲接納,美聯便受此承諾約束,有責任提供證據協助競委會調查,由此不可謂美聯不能提供重大協助。石永泰認為競委會從根本開始錯誤理解寬待政策,政策雖指競委會可考慮其重大協助的價值及信用,然而競委會過份擴展其權限,做法錯誤,違反了寬待政策。
美聯指競委會做法破壞行事透明及寬待先到先得原則
石永泰認為即使有其他單位能提供重大協助,並不會排除美聯也可為調查提供重大協助。法官高浩文同意可以有多於一方能提供重大協助,關鍵在競委會如何評價各方所能提供的重大協助。石永泰解釋施永青與競委會先行會面,但當時施永青沒有承諾提供協助。石永泰批評競委會寬待標記原應先到先得,但競委會現時做法破壞了競委會行事透明度及可預測性,令政策執行欠明確。法官高浩文認為寬待標記首要是申請方承認合謀定價責任,惟質疑美聯當時不是承認責任,只是向競委會解釋開脫。
石永泰要求法庭推翻競委會拒絕寬待標記的決定,重新接納美聯申請寬待標記,而由於競委會表明不會撤銷中原的寬待標記,因此案中再無審議事項,要求競爭事務審裁處永久擱置聆訊,或至少暫時擱置,否則競委會便屬濫用程序。
石永泰重申先到先得原則,美聯率先申請寬待標記又能夠為調查提供重大協助的話,便應獲批寬待標記,而不應該由第二名申請者得到寬待標記,更稱若美聯也無法得到寬待標記的話,便無人能夠獲批。法官高浩文反駁指若美聯申請寬待標記的話,便應該盡快提供協助,因為競委會需要其協助,否則若有人捷足先登,競委會便可能改變主意。
競委會稱運用寛待政策酌情權達最佳執法效果
陳樂信陳詞指寬待政策重點不在寬待本身,寬待政策對競委會而言是一個實用工具,以加強調查執法效率,盡量直接有效地向合謀定價人士執法。陳樂信續指競委會於此有廣泛酌情權,在衡量的步驟中,有重大判斷空間,以確保達致最佳效果。陳樂信指出競委會運用寬待政策時,要平衡的除了有透明度、明確性等,還要考慮保持策略含糊。陳樂信解釋合謀定價人士當然想盡量減少暴露自己惡行,然而競委會卻要利用寬待政策作策略,以爭取最大利益,達致最佳執法效果。
陳樂信再指寬待政策要良好運用的話,當然要考慮何方申請人能夠提供最真實準確的資料協助,何者會提供真正協助來指控其他合謀人士,而不只是理論上會協助的人。陳樂信說明競委會正承擔了關鍵角色,去把關及監督如何運用這個執法工具。
案件明續。
案件編號:HCAL490/2024、CTEA3/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