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越南籍男女涉於今年2月初在旺角上海街無牌經營食肆賣貓狗,執法人員在現場檢獲34袋懷疑用作食物的狗肉和貓肉,約共35公斤。4人被控「售賣狗肉作食物」等罪,其中3人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3罪,餘下1人否認所有控罪,押後至9月26日開審,期間准以5,000元保釋。裁判官李志豪續將3名認罪被告還柙,待案件審結始處理判刑。

3名越南籍被告NGUYEN, MANH DAT (26歲)、TRAN, QUANG TAN(50歲)、LE, THI OANH (44歲),承認「禁止接受僱傭工作及開辦業務」、「售賣或允許他人售賣狗肉作食物」及「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狗肉及貓肉作食物」罪;被告TRAN, QUANG TAN同時承認「經營食肆業務而並無領有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批出的牌照」罪。惟第四被告TRAN, NHAT MINH(16歲)則否認所有控罪。

認罪被告案情指,漁護署於今年2月7日接報,得悉上海街有一家餐廳在販賣狗肉。翌日(8日)中午,漁護署職員到該場所「放蛇」下單越南菜餚及外賣蒸狗肉,合共1,055港元。「放蛇」職員觀察到現場有菜單顯示狗肉和貓肉等菜品,並有手寫賬單列出其金額。

漁護署、食環署及警方於2月29日進行聯合行動,並於現場檢獲5.4公斤狗肉及3.765公斤貓肉,遂拘捕4名被告,揭發4名被告皆持「行街紙」。在警誡下,NGUYEN, MANH DAT承認自己幫忙上菜,否認自己知道菜餚含有狗肉和貓肉;TRAN, QUANG TAN承認3個月前經營該餐廳,販賣狗肉和貓肉,但否認自己宰殺貓狗,辯稱每月從越南水手購買貓狗肉;LE, THI OANH指自己是文盲,不知道餐廳菜單的內容。

案件編號:WKCC2043/2024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