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69天審訊,辯方續結案陳詞,指黃振強12月8日凌晨與同謀者吳智鴻視察灣仔後,沒有與隊友交代計劃,反而與一名女子私訊,傳送炸彈相片、親密聊天,更問對方可否凌晨偷走出來會面,辯方質疑不是即將有大行動嗎,「我好懷疑係咪出去打㗎?」,質疑若黃振強沒打算當日下午行動的話何來密謀。
嚴文謙代表大律師指,就屠龍小隊有否參與串謀的分析,他將套用兩位分別代表被告張俊富與張銘裕的代表大律師陳詞,因此其陳詞將會較短。
辯方指黃振強作供迴避 質疑其動機
辯方指協議者一方提出想法,另一方了解後同意,便形成串謀,黃振強(控方指是屠龍小隊隊長)供稱11月18日與吳智鴻會面一事,但具體情況含糊,只供稱答應配合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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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認為黃振強是「一隻爛牌」,但他作供便可獲不被起訴串謀謀殺罪和管有爆炸品罪,又有豁免起訴書,所以可「放心講」,可以說暴動,放火、傷人17(有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等,可說其他被告也有份參與,作供亦有機會得到減刑。辯方表示黃振強20多歲,被問及是否被警員毆打時,卻回答「一定程度嘅武力」,需要專家判斷,辯方問「打就係打,例如俾阿媽打,係咪要專家入嚟」,認為黃是迴避問題。辯方指黃有動機和莫大誘因作供,早前提到黃有意認罪時,有警員三度探訪他,辯方指完全沒記錄內容,警員供稱是心理輔導、閒話家常,辯方質疑三名警員工資高,卻走去閒話家常?
行動日凌晨仍私訊女子稱「我好熱,暖吓你」
辯方續指黃振強是「商業奇才」,短時間利用文宣賺取大額金錢,有家長協助他收拾行李,又有泰國女友為他開設銀行戶口,「有班兄弟跑出跑入」,然後再上庭指證他們。辯方稱黃12月8日凌晨與吳智鴻視察灣仔後,可與成員清晰講計劃,惟他選擇與另一勇武隊伍閃燈隊隊長Kristy私訊,傳送涉案炸彈相片予對方,Kristy回應「好癲」,黃問「有冇得偷走」,Kristy指「出面凍冰冰」,黃回答「我好熱,暖吓你」,其後於凌晨4時多仍要求對方外出會面,「我好懷疑係咪出去打㗎?」,如果與吳沒有協議,沒打算當日下午行動,「咁何處密謀?」
辯方又提到,黃振強於12月7日讓隊員到倉庫搬物資,但沒有直接在群組說有大行動,有隊員稱沒空,辯方以「6月6日諾曼第登陸」比喻大行動,反問會否仍有士兵稱今晚「唔得閒搬嘢」。
指嚴文謙錯在口多及12月8日身在安全身
辯方指嚴文謙錯在「平時口多」,以及12月8日逗留在安全屋。辯方認為telegram對話沒系統性,不可只看一兩句,而嚴文謙數次在群組稱要陪女朋友,無法參與小隊活動,因此被黃振強抱怨;而黃亦承認當日要求嚴文謙留下陪他,是否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嚴參與12月8日大行動?
嚴文謙在安全屋被捕之時,警方在他與張銘裕的房間發現兩件避彈衣,辯方質疑為何「擺定喺到」、是否合身,其他裝備又在哪裏?其後警方帶嚴搜屋,理應是尋找與串謀有關的證物,卻在其家中找到5張肯德基10元現金劵、74張唐記包點蒸飯劵、20張百佳50元現金劵等,唯一可證明的是嚴經常不在家吃飯而已。審訊周一續。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