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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71天審訊,辯方續結案陳詞,指控方無直接證據顯示從3C工作室檢取的涉案手機屬於被告賴振邦,並非在他身上或個人物品中找到,賴亦不是手機登記用戶,當中與賴有關的生活照攝於2019年前,問是否足以肯定賴於2019年時該手機唯一使用者?閉路電視曾拍到其姐夫張堅順駕駛賴名下登記車輛交收,故即使是小小一部手機也可隨手被人拿來使用。

辯方指無直接證據顯示涉案手機屬賴振邦所有

被告賴振邦代表大律師指,控方證據是警方在3C工作室檢取一部iPhone 8 plus,控方表示手機必然屬於賴,賴便是從犯證人彭軍壕口中的Bobby。而辯方說法則指手機不屬於賴,並非由他使用,賴也不是Bobby。

辯方指警方到達3C工作室時,店舖沒有上鎖,從門外可見店舖是從事電子裝置維修,並貼有社運文宣,明顯是「黃店」,打開門後可見有嬰兒地氈、圍欄,即是除賴振邦外,3C工作室有其他人出入,包括其姐夫張堅順(控方指是串謀者),而店內亦有許多電話,無法肯定物主。辯方續指,控方沒有直接證據顯示涉案手機屬於賴,賴非登記用戶,手機並非在他身上或個人物品中找到,賴也沒作出招認。

女被告劉佩凝。鍾健華攝
女被告劉佩凝。鍾健華攝

警檢30部手機只查涉案iPhone

辯方表示警員沒有查問賴振邦哪部手機是屬於他,只是找到表面與案有關的手機便指賴振邦為物主,證物警供稱只有涉案手機不設密碼。另外,警方當日以串謀傷人罪拘捕賴,檢取逾4萬現金,辯方表示營運資金與案無關,而店舖顯而易見是「黃店」,質疑是否想阻礙3C工作室運作。

辯方指從3C工作室檢取共30部手機,但除iPhone 8 plus外,其餘均沒有檢查當中資料,反而警方曾聯絡賴另一個電話號碼,賴為登記人,但警員亦沒有查看該部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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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手機儲有賴生活照是否足證賴是唯一使用者?

辯方又指涉案手機中只有google map程式使用賴振邦電郵登入,LINE的對話也看不到用戶名稱、登入電郵,控方稱賴使用LINE、以Bobby名字對話,辯方強調只屬傳聞證供,Bobby的名字亦相當普通。辯方稱,涉案手機中與賴有關的生活照攝於2019年前,而手機僅有23張個人相片,有可能是經iCloud存入手機,是否足以肯定賴於2019年時就是該手機唯一使用者?

辯方表示,閉路電視曾拍到張堅順駕駛賴振邦名下登記車輛交收防彈板,如沒有閉路電視為證,便會誤會是賴所為,遑論小小一部手機,被人隨手拿來使用並非不可能。

辯方指從犯證人彭軍壕「逢大必縮」

彭軍壕證供主要針對賴振邦,辯方指彭當時33歲,為本案年紀最大的被告,但卻「逢大必縮」,把罪責推到他人身上。辯方表示,當同謀者吳智鴻打算到元朗找鄉黑報仇,彭是他第一個尋找的人,即是與彭最為志同道合;軍訓方面,彭供稱高架橋底試槍,地點比西貢深山隱閉,辯方質疑是否合乎邏輯,彭又每次剛好聽到賴振邦等人討論逼政府妥協,明明彭曾稱沒聽到細節,但後來又供稱眾人有講炸彈,辯方認為只是彭捏造;彭曾表示對化學品製備流程無認知,但多年後說得出軍訓期間學習的炸彈原材料知識。

辯方引述彭軍壕稱與賴振邦等人到天台向警方扔鏹水彈,但彭卻在關鍵時刻自己去買外賣,辯方質疑事件也是虛構;當吳智鴻著眾人低調,預備12月8日行動,彭又竟於群組問「聽日有邊個出(示威)」。

引吳智鴻與賴對話稱製造遙控及炸彈是另有其人

試槍方面,辯方引述彭軍壕作供指自己沒試槍,只是離遠觀望的角色,但彭卻記得吳智鴻拿出的槍械是P80和步槍,道出有多少子彈和炸藥,辯方再次質疑是否只要是「大事」,「做一定無佢份?」,另外,行山期間是夜晚,其餘同行者都有以物品遮臉,彭如何肯定有誰參與其中呢?

彭軍壕又供稱賴振邦協助製造遙控、炸彈,但根據「接完紙鶴未?」(控方指是賴振邦)與吳智鴻的對話,吳提到「有人幫我整遙控」、「我個炸彈佬要用」,辯方認為製造遙控和炸彈的是另有其人,只是將這些事「扯去Bobby到」,並沒佐證。

質疑彭軍壕庭上口供「背書驚背錯」

辯方引述黃振強稱,賴振邦於12月3日、在酒吧內提醒大家不要討論計劃,認為閉路電視有收音功能,但辯方指黃在錄影會面沒有道出上述事項,彭亦並不知道賴是否知悉計劃。另外,彭在庭上供稱Kristy在場,但卻無讀出名字,只串出寫法「k-r-i-s-t-y」,辯方質疑,此名字不難發音,「背書驚背錯咗?」

辯方又指,彭軍壕於無損權益口供沒提到「賴振邦」,是閱讀文件時方發現此名字,查問警方賴振邦是誰,警員回答即是Bobby。

指賴振邦曾被釋放但無離港

控方早前指吳智鴻一方經9月30日會議後,對用槍和炸彈「有思維」,辯方稱「有思維同串謀係兩碼子嘅事」,加上會議中賴振邦不在場,控方沒提及賴是何時加入串謀,賴又是否知道串謀計劃是以槍和炸彈殺警,即使知道又有否加入呢?吳智鴻一對一與不同人對話,「講咗幾多嘢呢?」,內容又是否一致?彭軍壕不會知道。

辯方最後表示,賴振邦於2020年1月17日被捕,兩日後獲准保釋,直至6月被釋放,9月再次被捕。辯方稱賴有3個月時間是「自由人」,大可離港,但反而選擇坦蕩蕩留下來,而且涉案電話一早已被檢取,如賴是使用者,必定知悉內裡資料對他不利,賴從事電話維修,又怎會不知道可以修復手機被刪除資料?強調即使賴立場是「黃」,亦不代表他會殺警和製造炸彈。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