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炭穗禾苑2022年6月業主大會通過3.91億元維修工程,約百名業主早前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指業主立案法團忽視維修方案並誇大金額。法團亦入稟向業主追收維修款項,其後終止聆訊;有業主提出反申索,小額錢債審裁處今開庭處理。暫委審裁官余知行宣讀判決,宣布撤銷被告的反申索,不作任何訟費命令。被告表示,會積極考慮上訴。
業主指控法團疏忽致業主有所損失
被告兼反申索方為陳啟玲(Chan Kai Ling)及凌嚴基(Ling Yim Kei)。反申索書提及,申索方業主立案法團於2022年6月18日召開的業主大會議決強制驗樓令承辦商「富林」的方案前,疏忽地沒公開工程金額高估70,605,000元,致被告損失17,020元。被告稱,業主大會議決工程金額總數3.91億元,但申索方簽署工程合約總金額為3.7億元;而申索方沒召開業主大會是其疏忽責任,致被告多繳付5,000元,故向申索方追討總共22,020元及其他費用。
官指反申索理由不構成獨立申索項目
余官宣讀裁決理由時稱,法團已終止申索,因此業主無需提出反申索,業主提出的反申索理由也不構成獨立申索項目。余官在考慮《建築物管理條例》及穗禾苑公契後,認為兩者均沒指明法團須在何種情況下,召開業主大會處理業主的指控,即高估工程金額、多收費用、以及與補救措施有關的事宜。余官指,法團有酌情權決定是否召開業主大會討論上述事項,但沒積極責任去做此事。余官說,即使法團主動召開業主大會,業主投票後,也不一定能以被告人期望的方式去付款。
法團已履行審慎責任
余官指,法例只規定法團在程序方面的審慎責任,如招標及投標門檻等,而法團已履行有關責任,若對法團施加法例以外的責任,有欠公平。余官表示,法團有保存維修文件供業主審閱,而且有製作小冊子供業主比較標書,顯示法團已盡責任。
業主稱會積極考慮上訴
被告兼反申索人陳啟玲回應指,會積極考慮上訴,並指市區重建局2023年2月27日已致函法團,建議法團召開業主大會商討維修工程的問題。協助部份業主的中科監察主席潘焯鴻今到庭旁聽,他指法庭沒考慮《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0A(7),即法團簽任何合約時也不應引致業主經濟損失。
案件編號:SCTC40051/2022
法庭記者:房伊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