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歲前商人助理自2015年起獲該商人安排持有一間上市公司的大量股份,及後透過該上巿公司向數間由該商人控制的「人頭公司」借出共1.25億元貸款。涉案助理早前被裁定5項串謀「洗黑錢」罪成,法官李慶年今於區域法院判刑,指本案涉及跨境犯案等加刑因素,惟被告並非主謀,在案中只是低層,更曾進諫商人「收手」,只是出於「愚忠」才犯事,故判處監禁5年。

被告林松根,裁定5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成。

李官今判刑指,案件涉款1.25億元,犯案維時14個月,而案中亦有一系列加重刑責因素,包括犯案者多於一人、犯案有預謀和有計劃、涉及跨境犯案元素及令涉案上巿公司損失逾8,000萬元。

曾進諫上司收手卻因愚忠犯案

惟李官亦考慮到,被告在案中只是操作人角色,而非決策者或主謀,其角色低層及可被他人替換,加上被告為涉案商人工作多年,是一起打拼的夥伴,被告亦曾進諫對方「收手」,他只是因「愚忠」而行事,另考慮到案件至今8年、被告沒有案底及女兒患腦癇症,終判處被告入獄5年。

控方案情指,被告案發時是商人黃自強的私人助理,黃於2015年安排被告及其他人持有新威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的大量股份,並安排人士出任新威國際高層。黃另透過被告及其他人士控制數間「人頭公司」,及至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該些公司向新威國際取得5筆合共1.25億元貸款;相關貸款隱瞞了其關聯交易性質,調查亦發現貸款後來被黃用作還款等用途。而該五筆貸款中逾8,000萬元並未償還。

案件編號:DCCC598/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