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司法部、財政部及證監會近日起草《國務院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徵求意見稿)》,聚焦中介機構服務中的相關收費問題及加強監管,增強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對不同中介機構提出特定的監管要求,明確中介機構、發行人、地方人民政府的相關禁止性規定和處罰措施。當中包括地方政府不得為公司上市提供獎勵,中介機構收費亦不得與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掛鈎等,徵求意見時間為今年8月16日至年9月15日。

​​規範券商、會計師行及律師行

該徵求意見稿共有19條,​​規範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進行收費等相關活動,明確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機構為公司在境內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進行收費等相關活動,適用有關規定。

具體來看,規定中介機構執業和收費的基本準則,明確中介機構應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獨立客觀的原則,不得以參與實施違法行為等形式幫助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遵循市場化原則,合理確定收費標準。

同時,中介機構應配備符合相應資格的從業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建立有效的利益衝突審查等風險控制制度。中介機構製作、核發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中介機構不得以參與實施財務造假、詐欺發行、違規資訊揭露等形式,協助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依據實際工作量、所需資源投入等因素合理地決定收費標準,並與發行人在合約中約定收費安排。

提出執業規範與收費要求

徵求意見稿又提出相關主體的執業規範與收付費具體要求。明確證券公司保薦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收費條件,律師事務所不得違反司法行政等部門關於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收費的禁止性行為;發行人的資訊揭露責任;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為公司上市給予獎勵。

具體來看,證券公司從事保薦業務,可以依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是收費與否或收費多少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條件。證券公司從事承銷業務,應符合國家及產業主管機關的規定,綜合評估項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務費用。

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審計業務,可以依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是收費與否或收費多少不得以審計工作結果或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條件。

律師事務所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應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費,不得違反司法行政等部門關於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

一旦違反規定 應予以追回獎勵

此外,地方人民政府一旦違反規定,給予發行人或中介機構獎勵的,應予以追回,並由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在禁止性行為方面,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存在4方面情形。一是在合約約定之外收取其他費用或以臨時加價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二是透過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行約定等方式規避監理收取費用;三是透過入股、取得上市獎勵費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四是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收費或變相收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