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歲港大男生涉宿舍非禮「組媽」案,今在東區法院裁決,暫委裁判官鄧子楷裁定被告兩項非禮罪成立,案件押後至9月3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判刑,以待索取背景、社會服務令以及感化報告,期間被告還柙。

X只視被告為友

被告潘啟堯,被控於2021年12月31日在香港大學李兆基堂房間內,兩度猥褻侵犯X。

鄧官裁決時指,X形容她與被告是朋友,關係友好,但並不十分親密,而她沒對被告做過超越朋友界線的行為,但被告在案發日對她所做的行為令人反感,對她造成很大影響。

官不信X行為會令被告誤信二人關係親密

被告作供則指,曾與X吃過4次飯,當中一次是二人單獨用膳;X又曾為他介紹工作,主動向他發訊息問及宿舍保安當值的事宜,以便帶朋友進宿舍;因此被告覺得對X來說他算「幾特別」,認為二人關係親密,並指X的行為有機會令他「會錯意」。

鄧官指,法庭看不到X的行為有機會令被告誤信二人關係親密,難以想像被告與X吃飯時是約會,因為大多數的飯局均有其他人在場;被告認為X對他有好感是因為介紹工作及檢查保安的事,惟法庭未能理解為何X這些行為會向被告傳達錯誤訊息。鄧官並指,被告作供時經常改變說法,裁定其證供不可信及不可靠。

官拒接納被告受酒精影響

被告說自己事發時身穿緊身短褲,而褲頭帶綁成一個結,所以根本不可能輕易在X面前露出自己的陽具。鄧官說法庭不接納此說法,因為褲頭的橡筋位置有彈性。被告也說事發時自己醉酒,記不清案發時的事,但鄧官指被告回覆X的訊息時表達清晰,被告在庭上也能清楚講述他身處X房間時的動作及持續時間,因此不接納他受酒精影響的說法。

裁定兩非禮罪成

鄧官裁定被告事發時曾在X 的宿舍房間內以下體磨擦X 的臀部並上下郁動,並用手扶她的腰,而X 曾要求被告離開,被告不聽。X無同意被告的行為,而且受驚,被告是有意圖作出猥褻行為。鄧官亦裁定被告其後在X面前露出已勃起的陽具要求性交,雖然二人沒身體接觸,但被告行為有猥褻性質、冒犯到X並令她害怕,因此裁定兩項非禮罪成。

被告自辯稱見X不抗拒曾用下體兩次「䟴佢」

被告自辯時稱,案發期間他在X的宿舍房間協助X收拾物品,兩人距離很近,由於X沒有反應,他以為X能夠接受到這麼近的距離和身體接觸,「所以我用咗我下體去䟴佢一下」,而X沒有立即走開,於是被告再做一次相同動作。

指自己「好大抽」要求X幫忙解決

被告強調自己沒有以下體磨擦X,而X當時說「咪搞啦」,但並非憤怒或不悅的語氣。X其後指示被告去扔垃圾,而被告返回X房間時,另一宿友已睡醒,於是他和宿友一起離開。其後被告折返,並問X須否協助,當時X拒絕,但沒有明確叫他離開,被告承認自己曾問「如果我好大抽呢」、「你可唔可以幫我解決呀?」,但不曾露出自己下體。

案件編號:ESCC2419/2023
法庭記者:房伊媚